中国海关

通关新规提示

 / 汪硕

2018121日至31

关税征管

中智FTA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议》)项下货物合通关,20181210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92号公告(关于中国&—智利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宣布中国&—智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于201911日起正式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根据公告内容,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以及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在货物出口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在随附单证栏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08〉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企业关注

一是在系统上线后,海关实时获得智利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数据,大幅降低和节省了双方海关认证核查所耗费的行政成本和时间。进口企业仅需在报关单上填报有关原产地信息,无须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须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同时,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的规定,以全程运输单证作为证明符合直接运输单证的证明文件,为货物通关提速增效。二是考虑到系统上线有一个过渡时间,公告规定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201911日至331日期间,进口人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的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但自201941日起,进口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卫生检疫

主要内容

为防止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刚果民主共和国人员的健康安全,20181214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200号公告(关于防止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124日通报,81日至122日,刚果民主共和国第10轮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共报告444例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其中260例死亡。为防止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员,如出现发热并快速进展至高热,伴有乏力、头痛、肌痛、咽痛等,并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等症状,入境时应当进行卫生检疫申报,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有关措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新增发生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防止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事宜公告

加工贸易

主要内容

201812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96号公告(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自201911日起,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企业关注

近期,海关总署对自报自缴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原系统不支持自动计算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缓税利息的问题得到解决。此公告只是对系统优化后加工贸易料件内销的自报自缴报关单预录入操作进行调整,并未改变原《内销征税申报表》的做法。也就是说,对于加工贸易料件内销采用自报自缴方式的报关单,在预录入时无须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其他做法不变。至于企业担心无须录入首批料件进口之日或前一账册核销期系统如何自动计算缓税利息,系统会直接从手册中提取相关信息进行计算。此外,系统还可计算反倾销税。企业可按实际情况填写。 

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进一步优化

保税维修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

主要内容

20181214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203号公告《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规范海关对保税维修业务监管事宜。根据公告内容,海关对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监管,即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相较于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现在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外也可以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企业关注

在满足海关规定的相关条件,如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有开展业务的场所、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等,并接受海关实地验核评估,企业就可以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而企业只要有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和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对维修业务的授权文件,就可以开展国外产品的维修业务,这也将有力推动保税维修产业集聚发展和保税维修业务延伸发展。但要注意的是,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通关监管

转关作业无纸化全面推行

主要内容

20181210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93号公告(关于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的公告),决定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有关事项自201911日起施行。根据公告内容,企业无需再以纸质提交转关申报单或者汽车载货清单,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司机签证簿》。海关需要验核相关纸质单证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以及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凭海关转关货物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转关货物的提货和发运手续。进口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口转关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向海关申报转关运抵报告电子数据。

企业关注

一是转关申报单或者汽车载货清单已通过系统放行后,无法修改变更转关电子数据或者因故不开展转关运输的,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退运或者作废手续。二是如果承运转关货物的厢式货车车厢或者集装箱箱门施加有完整商业封志或安全智能锁的,企业应当在转关申报单或者汽车载货清单如实填写。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公布

主要内容

20181210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94号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相关政策规定,公告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海关监管事宜。此次公告是在2016年第26号公告的基础上,结合近两年跨境电商发展和多部门要求进行的修订和增补,因此部分过去海关公告的内容在此次公告中进行了再次明确,如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7号(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中规定: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提交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原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以上内容在此次公告中也有提及,因此企业可以将此份公告作为最新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的指引性文件。

企业关注

一是跨境直购进口和试点城市网购保税进口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非试点城市的网购保税进口按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告中增加了不少检验检疫内容,如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疫,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而且对于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的跨境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在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时也增加了排除条款: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二是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应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身份信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三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这里既意味着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税收征管要素,也意味着一旦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相关税款,即使消费者(订购人)已经完成交易,代收代缴义务人也要按实际情况补税。

四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但以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海关监管方式进境的商品,不得转入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的城市继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

五是关于退货后的征税和消费者额度的调整,此次公告进行了明确: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这应该也是不少消费者和跨境电商家喜闻乐见的。

六是对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损毁、不符合我国有关监管政策等不适合境内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以及海关责令退运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有关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

七是海关对企业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即便涉嫌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因此企业一定要谨慎对待,严防刷单和盗用身份信息的情况出现。

企业管理

报关单位登记管理进一步优化

要内容

2018127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91号公告(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工作部署,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简化相关登记手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该公告是对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内容的完善和补充,对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报关业务,以及临时注册登记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根据公告内容,报关单位登记管理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报关单位申请人资质放宽,允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备案。企业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成功后,分支机构也可以拥有报关资质,承担进出口收发货人同样的进出口报关业务职能。二是报关地域范围扩充。对于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而言,其从事报关服务的地域范围由在备案海关所属直属海关关区内从事报关服务扩大为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对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而言,其报关业务地域范围由关境内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扩大为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三是临时报关注册登记材料简化。对于需要办理临时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而言,公告对于申请材料进行了简化,取消了本单位需要出具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的要求。申请人只需要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即可申请办理。

企业关注

对于某些全国分支机构较多且允许从事货物进出口的收发货人来说,该公告是手续简化、操作简便方面的利好消息。但公告明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也要求收发货人、报关单位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以及控制,否则分支机构一旦出现违规情事,他们也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海关核查工作规范自20191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为规范海关核查工作,保障海关统一执法,维护被核查人的合法权益,20181212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95号公告(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的公告),自20191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28号)同时废止。对比新旧公告,主要变化一是增加了有关资料需要翻译的,被核查人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这避免了被核查人随意提供中文译本情况的出现;二是相关文书由原来的《核查记录》变为《检查记录》,而《检查记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海关稽查文书之一,说明核查使用的文书更加规范;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询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抽/采样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整改通知书》等文书的情况,程序性规定更加完善。

企业关注

一是此次公告对程序性规范进一步完善,因此企业应主动了解核查的程序性规定,积极合法应对海关核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随着海关总署2017年第28号公告的废除,原来海关后续核查仅限于对价格、归类、原产地等风险开展的范围被打破,在关检融合的背景下,检验检疫业务中需要通过后续管理实现监管的内容也纳入稽查业务,使核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此,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今后的核查内容可能涉及进出口活动的方方面面,需要在防范风险方面做出更全面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