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通 关 新 规 提 示

文 / 汪硕

自2019年1月1日至31日

关税征管

对自新西兰进口两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

主要内容

2019年1月2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4号公告(关于2019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3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2019年1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8号公告(关于2019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4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企业关注

根据《协定》内容,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在达到特殊保障措施触发标准后,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但在特殊保护措施实施之日前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启运前往中国,如在特殊保护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但符合相关规定的,经海关审批后,申领《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仍可适用协定税率。

此外,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号(关于2019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大类农产品进口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海关公布了2018年度两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9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进口业务。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

主要内容

2019年1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20号公告(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为适应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要求,促进企业规范申报,规范海关业务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适用于纳税义务人在货物进口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纳税。

企业管理

主要内容

2019年1月9日,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19年第14号公告〔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自2月1日起,海关系统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将纳入“多证合一”改革,与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整合,并就《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相关问题进行公告。

改革实施后,申请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可提出《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申请,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即可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申请人无须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海关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电子信息和商务备案电子信息后可完成企业备案,真正实现“一表申请、数据推送、自动办理”流程模式。申请成功后,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的“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子系统查询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结果,海关不再核发纸质《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人需获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的,可通过“单一窗口”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到所在地海关加盖海关印章。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口岸监管

主要内容

2019年1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3号公告(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为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贸易便利化,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根据公告内容,“专业设备”和“商业样品”用途的暂时进境货物可使用ATA单证册;但暂时进境集装箱及配套的附件和设备、维修集装箱用零配件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此外,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除外)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主管地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对暂时进境货物予以核销结案。

暂时进出境监管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

主要内容

2019年1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8号公告(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要求,进一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称《填制规范》),修订后的《填制规范》自2019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次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是新增“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填制规范,如境内收发货人一栏,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免税品经营单位名称;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一栏,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该免税品经营单位统一管理的免税店标记等。

二是修改或补充部分填报内容,如境外收发货人一栏,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填报样式确定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运输方式一栏,境内进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的货物,需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代码H)。

三是明确标记唛码及备注一栏,进出口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填报“应检商品”字样,商品编号一栏,11-13位检验检疫附加编号不再填写等。

同时公告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比照《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自贸区和特殊区域监管

综合保税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

主要内容

2019年1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26号公告(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在综保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改革。

根据公告内容,“四自一简”监管制度是指综保区内企业可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核准手续:企业设立电子账册时,可自主备案商品信息;除系统判别转由人工审核的,系统自动备案。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确定核销周期;核销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企业核销盘点前应当告知海关。企业可自主核定保税货物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如实申报,自主办理核销手续;企业对自主核报数据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可按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方式对需要缴税的保税货物自主补缴税款。简化业务核准手续,企业可一次性办理分送集报、设备检测、设备维修、模具外发等备案手续。

企业关注

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可适用“四自一简”模式。但企业如调整为失信企业或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海关可暂停其适用“四自一简”模式。除在综保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改革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号),自2019年2月1日起,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综合保税区企业可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主要内容

2019年1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27号公告(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允许具备条件的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以下统称“研发料件”)等开展研发业务。

企业关注

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建立包含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等信息的电子底账。保税研发电子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研发料件、研发成品及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保税研发货物,区内企业应按照规定方式申报。保税研发货物销往境内(区外)的,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运往境内(区外)的应按规定办理申报或出区手续。 区内企业可将研发成品运往境内(区外)进行检测,但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综保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

主要内容

2019年1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28号公告〔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支持在综保区内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根据公告内容,“委托加工”,是指区内企业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对区外企业提供的入区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外),收取加工费,并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行为。委托加工货物包括委托加工的料件(包括来自境内区外的非保税料件和区内企业保税料件)、成品、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和边角料。

企业关注

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当设立专用的委托加工电子账册。委托加工用料件原则上由区外企业提供,对需使用区内企业保税料件的,区内企业应当事先如实向海关报备。委托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等应当运回境内(区外)。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办理出区手续。委托加工电子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区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如实申报企业库存、加工耗用等数据,并根据实际加工情况办理报核手续。

卫生检疫

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新规

主要内容

2019年1月2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5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

根据公告要求,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电子芯片。同时,对于以下三种情况免于隔离检疫:一是来自指定国家或者地区携带入境的宠物,具有有效电子芯片,经现场检疫合格的;二是来自非指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具有有效电子芯片,提供采信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抗体滴度或免疫抗体量须在0.5IU/ml以上)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三是携带宠物属于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的,具有有效电子芯片,携带人提供相应使用者证明和专业训练证明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如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况,携带需隔离检疫的宠物应从具备进境宠物隔离检疫条件的口岸入境。具体口岸包括:北京首都机场、北京西站、上海虹桥国际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上海火车站、上海国际客运中心、吴淞口国际邮轮码头、乌鲁木齐地窝堡国际机场、阿拉山口。

携带宠物入境,首先要了解海关总署关于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要求,提前为宠物办理好入境检疫所需的电子芯片、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等。此外,受长途运输或隔离检疫等因素影响,为了爱宠健康考虑,不建议携带年老体弱、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及有既往病史的宠物入境。

商品检验

第二批固废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公布

主要内容

2019年1月2日,海关总署公告发布2019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第二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公布第二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

企业关注

此次公布的检验机构共有4个,加上第一次公布21个检验机构,目前共有25家检验机构可开展装运前检验,其中还有环球质量检验公正有限公司这样首家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批准备案的、可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的国际独立第三方(非官方)检验公正机构。相信随着装运前检验市场的开放,检验企业的逐渐规范化,检验企业也将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不过企业仍需注意,不同的检验企业有不同的检验废物原料种类,一为金属熔化、熔炼和精炼产生的含金属废物,二为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三为回收(废碎)纸及纸板,四为金属和合金废碎料,五为混合金属废物,六为木及软木废料,企业要提前知晓相关检验企业的资质和范围,避免出现错漏。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压缩

主要内容

2019年1月2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6号公告(关于压缩“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将项目编码26021的许可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即自受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2)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3)证明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材料。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4)投资各方在所在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海关总署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