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02加工贸易监管

 申请开展保税维修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第四中规定:“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情况说明;(二)企业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三)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对维修业务的授权文件。属于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个案批准同意开展的保税维修项目,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如果进料加工企业的货物有内销情况,缓税利息如何征收?又是怎样计算的?

根据《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征收及退还》(海关总署2009年第14号公告)第二中第三项规定:“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调整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请问现在是否可在综保区内设立企业从事铁矿砂混合加工的业务?

根据《关于“保税混矿”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9号)规定,“保税混矿”,是指特殊区域内企业对以保税方式进境的铁矿砂进行简单物理加工混合后再复运出区或离境的业务。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混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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