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关税征管

白羽肉鸡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布

主要内容

2019年2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31号公告(关于白羽肉鸡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商务部2019年第6号公告明确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具体商品范围的鸡翅(翼,下同)时,应细分为整翅、翅根、翅中、两节翅和翅尖。

企业关注

自2019年2月17日起,海关对未签价格承诺的巴西公司或被认为违反价格承诺的公司申报进口原产于巴西的白羽肉鸡(税则号列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按照商务部2019年6号公告附件内容,区分不同的供货厂商,征收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白羽肉鸡,海关将按照商务部公布的反倾销税率中的最高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同时,对于能够确定原产地为巴西,但进口货物收发货人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仍不能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最高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已签署价格承诺的14家巴西进口企业,如果申报价格不低于协议参考价格,且进口收货人向海关提交了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原厂商发票,以及上述巴西公司按照价格承诺协议规定出口的出口证明信的,海关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此外,根据初裁和最终裁定公告,对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进口原产于巴西的白羽肉鸡,已按照商务部初裁决定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和与之对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海关将按照商务部2019年第6号文件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对2018年6月9日之前及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2月16日进口的原产于巴西的白羽肉鸡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公布 

主要内容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中国与智利的经贸往来,2019年2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39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

根据《办法》,进出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被视为《中智自贸协定》项下中国或者智利原产货物:(一)在中国或者智利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中国或者智利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中国或者智利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1.属于《议定书》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规定的;2.不属于《议定书》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标准的。

根据《办法》规定,“直接运输”是指《议定书》项下进口货物从智利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智利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原产于智利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进行的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一)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重新包装、为满足进口方要求重贴标签、物流拆分或者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二)处于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不过企业需注意,依据本条规定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临时储存的,货物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应当不超过12个月。

我司原是认证企业,但因管理不善出现违法行为,被海关降为失信企业,请问多长时间后我司可向海关申请调整信用级别?

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第十九条规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

我司向海关申请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请问我司多长时间可以收到《认证企业证书》? 

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第十五条规定,海关应当自收到《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对企业信用状况是否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请问从国外进口水果需要符合哪些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25《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五)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我司有部分边角料需要办理内销手续,请问现在是否可以网上竞拍?

根据《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第一中规定,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是指经海关允许,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与海关联网的拍卖平台,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加工贸易边角废料,海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对该交易行为实施管理。

2019年1月1日起,商务部是否不再签发生产能力证明?

根据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不再申领《生产能力证明》,商务主管部门不再为加工贸易企业出具《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登录“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系统”(https://ecomp.mofcom.gov.cn/),自主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已网上填报《信息表》的企业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无须提交纸质《信息表》。

我司拟内销的边角料,如果以拍卖方式办理,请问怎么确定完税价格?

根据《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第三中规定,对以网上公开拍卖方式内销的边角废料,海关以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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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通过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模式申报了一笔进口业务,现在电子税款信息已经生成,请问我司应在多长时间内缴纳税款?

根据《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应自报关单审结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和第117号的规定,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我司有批设备想要申请减免税,请问减免税额度具体指什么?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5号)附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减免税额度,是指根据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确定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减税或者免税进出口货物的金额、数量,或者可以减征、免征的进出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款。

2019年海关进出口商品税率调整,我司查询了将要进口商品的最惠国税率为10%,暂定进口关税为5%,协定税率为7%,请问该商品税率应该如何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十一条规定,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由于你司进口货物的暂定税率为5%,低于最惠国税率10%及协定税率7%,可根据从低适用原则按5%税率计征关税。

请问在海关总署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后,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如何办理转关货物的提货和发运手续?

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3号)第三中规定,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以及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凭海关转关货物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转关货物的提货和发运手续。进口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口转关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向海关申报转关运抵报告电子数据。

我是公司新入职的报关员,想了解一下报关单上进出口日期应如何填制?

根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第五中规定,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在申报时免予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进出口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我公司员工因公出差,需携带一台笔记本电脑到国外,回国时还会将笔记本电脑带回来,请问需要向海关办理什么手续?

《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第四中第二款规定,出境旅客携带的物品中如有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