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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关 新 规 提 示
文 / 汪硕
2019年3月1日至3月31日
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
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进一步简化综合保税区货物、物品进出区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2019年3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50号公告(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
根据公告,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是指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适用便捷进区管理模式的货物、物品包括:(一)区内的基础设施、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二)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三)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四)区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的少量、急用物料;(五)区内企业使用的包装物料;(六)区内企业使用的样品;(七)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仪器、工具、机器、设备;(八)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上述货物、物品可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区手续;如需出区,实行与进区相同的便捷管理模式。区内企业做好便捷进出区的日常记录,相关情况可追溯。
企业关注
区内企业如超出公告规定范围,擅自通过便捷管理模式进出区,或未如实办理货物、物品便捷进出区,或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海关可暂停办理上述货物、物品简化进出区手续。因此,企业一定要诚信经营,如实办理相关手续。
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简化
企业管理
主要内容
2019年3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46号公告(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财务状况类指标认定标准的公告),规定《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中财务状况类指标的认定标准。
根据《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财务状况标准包括两类,会计信息和综合财务状况。会计信息的认证标准是:企业申请认证的,提交当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真实、完整、规范、合法;重新认证的,企业自成为高级认证企业起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真实、完整、规范、合法;综合财务状况的认证标准是:企业在偿付、盈利、缴税能力方面整体状况良好,综合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资产负债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状况在安全或者正常范围内。
具体的财务指标的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可详见公告附件《各行业财务指标评价标准值》。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财务状况类指标认定标准公布
口岸监管
主要内容
2019年3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41号公告(关于扩大实施TIR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推动《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在我国扩大实施,海关总署决定在现有试点口岸基础上,增加吉木乃口岸、巴克图口岸、阿拉山口口岸、都拉塔口岸为我国TIR运输试点口岸。
企业关注
根据TIR公约规定,装运集装箱的公路承运人在公约缔约国境内开展运输的,允许由发运地至目的地,在运输途中不受海关检查,不支付税收,也可不付押金。尽管在运输途中不受海关检查,不支付税收,也可不付押金,但运输时发生未按规定时限过境运输出境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涉及进出口税费及滞纳金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缴纳进出口税费及滞纳金;运输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TIR证持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TIR运输货物,由于毁坏、丢失、被窃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完成TIR作业的,TIR证持证人应向海关办理TIR作业结束和进口报关手续;因不可抗力遭受毁坏或灭失而不能继续完成TIR作业的,海关根据其受损状况,减征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TIR公约试点进一步扩大
《进口药品通关单》等3种进口药品证件电子数据实现联网核查
主要内容
2019年3月25日,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发布2019年第56号公告(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3种监管证件扩大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决定在前期联网核查试点基础上,对《进口药品通关单》等3种监管证件全面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根据公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上述证件,将证件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签发的证件,企业可凭纸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企业关注
报关企业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因海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需要,或计算机管理系统、网络通信故障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证件。
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如遇到问题,企业可及时拨打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进出口食品安全
主要内容
2019年3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44号公告(关于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中国和俄罗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俄两国政府主管部门签署的《中俄乳品双向贸易的兽医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实施准予符合《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的中国及俄罗斯乳品相互开展贸易。
企业关注
根据《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中国输俄乳品及俄罗斯输华乳品是指以经过加热处理的牛乳或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不包括乳粉、奶油粉、乳清粉。中国输俄乳品生产企业应当经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批准,相关企业名单可在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网站查询。俄罗斯输华乳品生产企业应当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相关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中国输俄乳品应随附中国海关部门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俄罗斯输华乳品应随附俄罗斯联邦兽医部门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亚美尼亚和白俄罗斯组成欧亚经济联盟,施行共同的准入政策,这也意味着我国乳品获得对俄出口资格,即也同时获得对其他4国出口资格。
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公布
关税征管
主要内容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2019年3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49号公告(关于原产地证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决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等省(市)开展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改革试点。
根据公告内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在打印前需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上传原产地证书企业声明栏所需的电子签章和申办员电子签名。
原产地证书打印改革试点
对输日货物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主要内容
2019年3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48号公告(关于不再对输日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不再对输日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日本进料加工证书;如输日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可申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企业关注
根据日本驻华大使馆通报,日本财务省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给予中国输日货物普惠制关税优惠。这意味着,4月1日之后,出口日本的中国商品不再享受原先的特惠关税待遇。由于之前日本给予的关税优惠平均约为3%,这就意味着每年约120亿美元的输日本商品的关税平均税率整体上浮约3个百分点,部分产品甚至上浮高达10余个百分点。
在4月1日,日本正式终结对中国的普惠制待遇之后,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还有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挪威。
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发布
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9年第39号公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就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根据公告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该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部分输欧盟禽肉产品需办理原产地证书
主要内容
2019年3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54号公告(关于受理对输欧盟禽肉签发《输欧盟非优惠进口特别安排项下产品原产地证书》的公告),因欧委会2019/398号实施条例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中国输欧禽肉产品开放新的关税配额,并要求随附相应的原产地证书,为保障我国输欧禽肉能够适用欧盟配额内关税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涉及有关税则号列的输欧禽肉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输欧盟非优惠进口特别安排项下产品原产地证书》。
企业关注
上述中国输欧禽肉产品(欧盟税则号列16023219、16023929、16023985),对应我国税则号列为16023210鸡罐头、16023291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鸡胸肉、16023292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鸡腿肉、16023299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其他鸡产品、16023910其他家禽肉及杂碎的罐头、16023991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鸭、16023999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其他家禽肉及杂碎。
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事项公布
主要内容
为做好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工作,2019年3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58号公告(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布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事项。
根据公告,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该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企业关注
该公告仅针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工作,不包括佣金和经纪费、容器费、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协助费用、转售收益等其他成交价格应税调整要素。对于相关进口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需注意:一是要注意时间节点,应在支付特许权费用后的30日内向海关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是海关按照接受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不再按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税率、计征汇率计征,这点请特别注意。
该公告所指特许权费用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而该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应计入完税价格),请按照《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