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02加工贸易监管

 我司是综保区内企业,听说现在企业可以从事研发类业务,请问开展保税研发对企业有什么要求?

根据《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二中规定,区内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三)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实行专门管理。

 请问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政策指什么?

根据《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6号)第一中规定,在综保区内实施“四自一简”监管制度,综保区内企业可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核准手续。

 我司是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请问“委托加工”业务具体指什么?

根据《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第一中规定,本公告所称“委托加工”,是指区内企业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对区外企业提供的入区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外),收取加工费,并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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