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通关新规提示

文 / 汪硕

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企业管理

中国海关-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实施事项公布

主要内容

2019年4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71号公告(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并将有关事项公布。

企业关注

根据《互认安排》,中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日本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日本的AEO企业。

填报注意事项:中国AEO企业向日本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企业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通报给日本进口商,由日本进口商按照日本海关规定填写申报,日本海关在确认中国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中国企业从日本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日本发货人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地区)代码+AEO企业编码(17位数字)”,例如“JP12345678901234567”。中国海关在确认日本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关税征管

进境物品归类表和完税价格表调整

主要内容

2019年4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63号公告(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决定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9〕17号),对2018年第140号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关注

本次税率调整增设税号1个,增加后共有374个行邮税税号。降税的税号共324个,约占税号总数的87%,另有49个税号保持原税率不变。其中,原按15%税率征收的物品税率下调到13%,商品主要有婴儿奶粉、手机和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原按25%税率征收的物品税率下调到20%,商品主要有纺织品、箱包、鞋靴、化妆品(高档化妆品除外)、家电、摄影摄像设备等常见日用品;原按50%税率征收的物品税率保持不变。

此次新增的税号为“罕见病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注释,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定义及范围详见《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进出口食品安全

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主要内容

2019年4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70号公告(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企业关注

一是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二是由进口商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进口。

三是被海关抽中查验的,进口商应提交合格证明材料、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动植物检疫

携带入境宠物狂犬病抗体检测结果采信实验室名单更新

主要内容

2019年4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64号公告(关于更新携带入境宠物狂犬病抗体检测结果采信实验室名单的公告),将更新后的海关总署采信狂犬病抗体检测结果实验室名单予以公布。今后,凡指定狂犬病非疫区名单、狂犬病抗体检测结果采信实验室名单、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名单发生变化时,海关总署将在官方网站及时更新公布。

企业关注

经审核,更新后的海关总署采信狂犬病抗体检测结果实验室共有62个,所在国家涉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奥地利、澳大利亚、巴西、比利时、中国等。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海关对自非指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具有有效电子芯片,提供采信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抗体滴度或免疫抗体量须在0.5IU/ml以上)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免于隔离检疫。宠物须在抵境之前14日内,接受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进行的动物卫生临床检查,宠物必须在“狂犬病疫苗接种的有效期间”和“狂犬病抗体检测的有效期间”内抵境。

统计分析

海关新增查询报关单数据传输状态信息

主要内容

2019年4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62号公告(关于新增查询报关单数据传输状态信息有关事宜的公告),为配合减税降费措施实施,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新增查询报关单数据传输状态信息。

根据公告内容,自2019年4月10日起,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我要查”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查询统计”子系统中相关功能,查询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海关出口报关单数据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状态信息,方便进出口企业、单位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和进口增值税抵扣手续。

企业关注

对于进口报关单,企业可查询报关单通关状态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联网传输状态。对于出口报关单,企业可查询报关单通关状态和出口报关单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联网传输状态。不过,企业需注意,对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出口报关单或不涉及进口增值税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将不向国家税务总局联网发送。

口岸监管

全国口岸验收、退出情况公布

主要内容

根据海关总署网站信息公开显示,2019年全国口岸验收、退出情况如下:

一是口岸验收情况:2019年2月2日甘肃敦煌机场对外开放通过国家验收;2019年3月11日广西防城港口岸扩大开放企沙港区通过国家验收。

二是口岸退出情况:2019年1月,国务院批准关闭黑龙江绥滨港口岸。2019年1月,国务院批准关闭黑龙江桦川港口岸。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及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公布

主要内容

2019年4月19日、4月22日,海关总署分别发布2019年第68号、69号公告,公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企业关注

对比同时废止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此次规范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划分为监管作业场所和集中作业场地,规范范围更为广泛,同时,海关总署首次以公告的形式,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及功能区、作业现场的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对外发布,明确了对各种摄像头的控制要求、编码管理要求、日常管理运保要求等,对运营单位也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

综合业务

《报关单证电子转换或扫描文件格式标准》5月1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

2019年4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66号公告(关于发布《报关单证电子转换或扫描文件格式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和便利企业全国通关一体化申报,海关总署对报关单随附单证电子化方式进行了优化,并制定了《报关单证电子转换或扫描文件格式标准》。

企业关注

根据公告,《报关单证电子转换或扫描文件格式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中《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同时废止。

对比新旧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一是在适用范围方面,删掉了“(八)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考虑到目前加工贸易手册电子化程度,这也是应有之义;二是新标准进一步明确,进出口企业在上传报关单证时,优先选择电子转换方式形成文件;三是在文件大小方面,增加了单个随附单证超过4M时可拆分成多个文件,避免过去企业需要重新压缩的烦恼,同时在电子文件每页大小的要求上,从过去的“每页大小不超过200K”提升到了“每页大小不超过400K”。

商品检验

海关发布部分进口奔驰汽车警示公告

主要内容

2019年4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61号公告(关于部分进口奔驰汽车存在三元催化器错配风险隐患的警示公告), 公告称,海关在对进口汽车抽批实施环保核查时发现,部分进口奔驰GLE/GLE Goupe/GLS汽车三元催化器型号与环保公示型号不一致,部分车辆已经进入国内市场。技术机构风险评估显示,上述问题存在一定风险隐患,通过更换正确三元催化器可以有效消除风险隐患。

根据公告内容,该部分车辆已经进入国内市场,其中29台目前在经销商库存,279台已零售。目前海关总署已要求各地海关暂停放行口岸库存的问题车辆,严密监督企业实施技术整改,确认整改效果并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对已进入国内市场的问题车辆,海关总署已督促企业主动联系用户,尽快按同等要求落实风险消减措施。消费者可通过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查看公告附件《问题车辆清单》,核对车架号确认自己购买的车辆是否在公告的问题车辆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