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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邮递物品“鉴定”说开去
文 / 陈晓
鉴定篇: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
海关将某些邮递物品送交鉴定机构鉴定,实质是为下一步行政执法或查办案件收集证据材料。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或刑事诉讼的证据。
一般认为,鉴定分为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两种,都是收集证据材料的方式或途径。两者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鉴定主体有所不同。行政鉴定主要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部门进行,而司法鉴定则由法院鉴定部门或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部门进行。二是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鉴定适用于行政程序,而司法鉴定则适用于诉讼程序。三是作用有所不同。行政鉴定用于认定行政程序中的案件事实,而司法鉴定则用于认定诉讼程序中的案件事实。
无论是行政鉴定还是司法鉴定,其结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这样才能成为定案证据。例如,鉴定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鉴定结论必须满足法定程序要求,鉴定结论必须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等。
行政鉴定和司法鉴定随着程序不同性质发生变化,行政执法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也因程序不同而转化。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有着共同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只是社会危害程度有所不同。社会危害程度比较轻的行为,被行政法规定为行政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执法程序予以查处;社会危害程度比较重,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适用刑事司法程序予以查处。由于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在违法性上存在内在联系,行政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往往紧密衔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认清上述基本理论的现实意义,有助于切实有针对性地提高海关执法水平。目前情况下的海关执法,不论行政程序还是刑事诉讼程序,涉案物品和货物的鉴定机构均为法定的鉴定机构。但也应该看到,由于邮递渠道“见物不见人”的特点,如果当事人不来海关办理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会存在未经鉴定即做处置和不鉴定不处置的情况。海关现场查获的疑似禁限物品,只有经过法定机构鉴定确认为禁限物品后,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因此,无论从公正执法的实体要求,还是从严格执法的程序性要求,海关在难以确定进境物品是否为违禁品时,要送交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之后再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处理。
延伸阅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有以下五个要点。
要点一:司法鉴定的性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其本质是鉴定人向委托人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服务。这种服务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职权范畴,目的是确保鉴定意见这个证据材料来源中立和内容公正。
要点二:管理和名册制度
国家对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编制并公告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决定》公布前,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5年《决定》实施前,一些法律、法规已对医疗事故、建筑工程质量、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文物等学科和专业的鉴定,在鉴定机构和人员管理,以及鉴定程序、标准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了避免对这些已经规范了的鉴定机构重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鉴定职能的组织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从其规定,不再列为本决定管理的范围。但这些组织接受委托做出的鉴定结论用于诉讼活动时,同样是证据材料。
司法鉴定的管理属于司法行政工作范畴,所以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监督和名册编制工作。”
要点三: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鉴定活动的性质,除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负责自侦案件的部门)为侦查犯罪提供技术鉴定支持,在内部设立的鉴定部门外,其他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都应当是独立于审判和检察机关之外,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服务性组织。各鉴定机构之间互不隶属,没有高低之分。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除外)是国家的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不宜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判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职责是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司法鉴定结论是否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最终由审判机关决定,因此,审判机关不应设立鉴定机构从事鉴定业务。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应设立鉴定机构。所以《决定》明确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除外)、司法行政机关不从事具体鉴定活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为了便于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工作是必要的,但不能从事具体的司法鉴定业务。
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和其工作性质是侦查机关和侦查工作的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承担了大量的侦查工作以外的司法鉴定服务,为了充分利用鉴定资源,使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在完成自身任务的同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也为了方便审判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公民、法人委托鉴定,准许侦查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对外承担司法鉴定业务的,在本系统省级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后,经过登记,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但是,侦查机关所属的鉴定人员不得在其他鉴定机构中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要点四:司法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活动中,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至关重要。司法鉴定人员的法定条件除了包括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没有受过刑事处分外,业务上还必须符合任一从业资格条件:有专业执业资格;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虽然没有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级技术职称,但实际工作中,在某一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被公认具有权威,并经过有关领域专家认可。为了切实、有效地把好鉴定人员的质量关,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专业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核后,再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要点五:鉴定人负责制度
鉴定行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属于个人行为。实施鉴定的个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和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所以,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对鉴定结论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实行鉴定人负责制,既有利于强化鉴定人的个人责任,又有利于提高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准确性,也有利于办案人员的审查判断。
一个进境国际邮包,如果只涉及海关征税,从查验到申报纳税,再到放行投递,只要配合海关监管、诚实守信,最终到达人们手中的时间是比较快的。但是,如果邮包内的物品被海关认为疑似禁限物品,海关就需要将其送到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物品的通关会被中止,不仅收件人收到邮包的时间不好确定,而且一旦邮包内的物品被鉴定为违禁物品,收件人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鉴定?为什么要送交鉴定?什么样的物品需要鉴定?鉴定之后会产生什么结果?为什么这样规定?诸如此类关于“鉴定”的问题有很多。为此,本文将围绕“鉴定”,简要介绍中国海关进出境物品禁限管制方面的知识。
禁限规定篇:规定与禁令
《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制定国家有关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和海关监管的授权条款。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1993年海关总署令第43号公布了我国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赌博用筹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中的“其它物品”;微生物、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类遗传资源、管制刀具、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微生物、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类遗传资源、管制刀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需要注意的是,经过国家机构改革,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新海关承担新职能。根据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的公告),以下物品禁止携带、邮寄进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1】
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1.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2.(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3.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4.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5.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6.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7.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8.新鲜水果、蔬菜。
9.烟叶(不含烟丝)。
10.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11.有机栽培介质。
其他类
12.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13.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14.土壤
15.转基因生物材料。
16.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
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禁限处罚篇: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物品的鉴定结论,是海关判断该物品是否属于禁限物品的重要依据。世界各国出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安全和保护国民生命健康的考虑,通过立法规定本国禁止或限制进出境和流通的物品种类。各个国家因国情和文化差异,禁止或限制的范围不尽相同。例如,日本允许向成人售卖的某些漫画,从我国文化道德标准去评判,则会被认定为禁止进出境的淫秽物品。
在邮递渠道执法过程中,海关对疑似禁限物品的鉴定目的是确定物的属性,如疑似濒危动植物制品、疑似精神药物等,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做出判别。有的则需要结合文化积累、社会经验和法律规定才能确定,如文物、淫秽物品等。尤为典型的是淫秽物品的判定,与物品本身的物理性状、所用材质关联不大,需要法定部门通过对承载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存储介质等常见载体之中的内容进行思想文化道德方面的鉴别,进而对物品的属性做出认定。
进出境物品是否属于禁限物品,决定着是否成案和案件走向。违反《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涉案物品达到一定数量或数额,达到起刑点,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军迷从国外网站邮购进境所谓“玩具枪”,经公安机关鉴定,认定其为具有一定杀伤力的“仿真枪”或者“枪支”,则构成邮寄国家禁止进境物品进境的违法行为;如果明知是枪支却采取伪报瞒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则构成走私行为,达到一定数量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视同为“货物”管理,相应的禁限规定和管理要求也会随之变化。对于海关禁限管制制度,行政相对人应当高度关注、审慎行事、妥善办理,切实维护好国家和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