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通关新规提示

2019年5月1日至5月31日

文 / 汪硕

商品检验

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措施

主要内容

2019年5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87号公告,决定自5月16日起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的便利化措施。

根据公告,对于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报关单位可凭收货人自行出具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办理申报手续后,即可将货物提离口岸。

企业在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补录信息,由属地海关实施100%联网核查,并按海关总署统一布控指令实施货证一致性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允许货物销售或使用。

企业关注

一是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时,应当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的货物申报界面中,在“货物属性”栏目内勾选“3C目录内”(编号11),并在“许可证类别”栏目中选择“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编号410)。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免办证明》编号并填写相应的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自我声明”字样,并将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留空。同时,根据海关无纸化申报相关工作要求,企业自行留存《自我声明》或在系统内上传《自我声明》电子文档。

二是对于凭《自我声明》申报,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获得《免办证明》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货人应在海关监督下实施退运或者销毁。因此,企业要自行评估有关风险。

三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开通补录功能之前,报关单位可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对凭《自我声明》申报后,以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关税征管

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全面推广

主要内容

2019年4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77号公告(关于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的公告), 决定自2019年5月20日起,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

根据公告内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打印前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上传原产地证书企业声明栏所需的电子签章和申办员电子签名。

企业关注

此次企业可自行打印的原产地证书种类包括了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冰岛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韩国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输韩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烟草真实性证书、转口证明书、加工装配证书15种证书。

自助打印的证书与原有空白单证套打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如果是新办理原产地证书业务的企业,可先在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按要求填报备案信息,经海关审核后,获得备案号,完成备案。然后,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申报端发送原产地证书申报信息,待海关审核通过后,可自助打印。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开展

主要内容

2019年5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根据公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接受有关利益主体申请,在对有关申请逐一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商品排除出对美加征关税范围,并制定公布排除清单。对排除清单内商品,自排除清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 301 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 6 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对排除清单公布前已经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已加征关税不予退还。

企业关注

此次申请排除商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或使用的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会、商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汇总其会员需求,代表其会员提出申请。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范围为已公布实施且未停止或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但企业需注意,商品范围不包括汽车及零部件等已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

申请主体在申请时应以事实和数据说明三方面申请理由:一是寻求商品替代来源面临的困难;二是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害;三是加征关税对相关行业造成重大负面结构性影响(包括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就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或带来严重社会后果。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申请主体应通过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站http://gszx.mof.gov.cn,按要求填报并提交排除申请。申请排除一个8位税号商品,填写一份表格,申请排除多个的,每个税号商品分别填报一份表格。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报系统于2019年5月31日开通,6月3日系统开始接受第一批商品排除申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组织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相关专家、协会、部门的意见,并按程序制定、公布排除清单。

口岸监管

水果、粮食、植物种苗等进境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公布

主要内容

2019年5月7日至14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80号、81号、89号、92号公告,分别公布了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名单、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名单、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名单、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名单。

企业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对指定监管场地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并及时公布符合设置要求的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企业可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信息公开 —— 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栏目进行查看。目前除以上四类指定监管场地外,进口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亦已公布。

TIR公约全面实施

主要内容

2019年5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90号公告(关于全面实施TIR公约的公告),决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自2019年6月25日起全面实施TIR公约。

企业关注

根据公告内容,实施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0号、2018年第42号、2019年第41号施行。

从事TIR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TIR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并悬挂TIR标识牌。 我国TIR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发证机构为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汽车运输研究中心。

TIR证持证人开始TIR运输前,应当通过TIR电子预申报系统,向海关申报TIR证电子数据,并在收到海关接受的反馈信息后,按照有关要求填制TIR证。

TIR运输车辆到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TIR证持证人应当向海关交验TIR证、TIR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经启运地海关验核有关材料无误、施加海关封志,并完成相关TIR运输海关手续后,TIR证持证人方可开始TIR运输。经目的地海关验核有关材料及海关封志无误,并完成相关TIR运输海关手续后,TIR证持证人方可结束TIR运输。

TIR证持证人应当遵守我国进出口货物和过境货物的相关禁限规定,配合海关检查查验作业,并按照海关要求做好相关情况说明工作。

动植物检疫

严防非洲马瘟传入

主要内容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2019年5月8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2019年第82号公告(关于防止斯威士兰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和2019年第83号公告(关于防止乍得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就防止非洲马瘟传入我国事项进行公告。

根据公告,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威士兰、乍得输入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斯威士兰、乍得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斯威士兰、乍得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斯威士兰、乍得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