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2009-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中国海关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01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
①我司准备申请海关认证企业,想了解一下《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中财务状况类指标的会计信息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财务状况类指标认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6号)第一中规定,企业申请认证的,应当提交当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重新认证的,应当提交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海关按照下列情形对“会计信息”标准是否达标进行认定:提交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该项标准为达标;提交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该项标准为基本达标;提交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不能提交审计报告的,该项标准为不达标。
② 我司是一家报关企业,现要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对于办理的时间是否有要求?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3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
③ 我司由于业务操作不当,申请主动披露被海关处以10万元罚款,请问海关认证企业时会对认定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吗?
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第九中规定,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