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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关税及贸易管制
① 什么情形下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根据《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第一中规定,海关对未履行税款给付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滞纳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纳税义务人确因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② 进出口货物符合哪些条件应被视为《中智自贸协定》项下中国或者智利原产货物?
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中智自贸协定》项下中国或者智利原产货物:(一)在中国或者智利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中国或者智利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中国或者智利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1.属于《议定书》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附1)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规定的;2.不属于《议定书》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标准的。附1所列《议定书》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原产于智利的货物,从智利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中智自贸协定》协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