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通关新规提示

自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

文 / 汪硕

动植物检验检疫

允许肯尼亚冷冻鳄梨输华

主要内容

2019年6月5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98号公告(关于允许进口肯尼亚冷冻鳄梨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肯尼亚共和国国家植物健康监督局关于肯尼亚冷冻鳄梨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现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肯尼亚冷冻鳄梨进口。

企业关注

根据进口肯尼亚冷冻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冷冻鳄梨(Persea americana Mills.)是指去除不可食用果皮、果核后,经-30℃或以下速冻处理不少于30分钟,且在-18℃或以下存储、运输的鳄梨。输华冷冻鳄梨加工厂和速冻处理设施(如适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审核和批准注册。肯尼亚共和国国家植物健康监督局(以下简称KEPHIS),在每年出口季前将名单提供给GACC。获得批准的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当冷冻鳄梨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验检疫:(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主要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注明“该批货物符合肯尼亚冷冻鳄梨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的要求”,核查输华冷冻鳄梨包装箱和零售包装盒上是否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货物名称、生产地点和生产状态、原产地、加工厂和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包装日期、保质期和净重等信息,托盘或包装箱是否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二)进境检验检疫: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冷冻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如发现冷冻鳄梨来自未经批准的加工厂,则该批冷冻鳄梨不准入境。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处理方式的,或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将立即通知肯尼亚共和国国家植物健康监督局,暂停相关加工厂的冷冻鳄梨输华。如果不合格情况连续出现,中方将对每批冷冻鳄梨进行扣留检测,并视情况暂停冷冻鳄梨输华,直至有关要求得到满足。具体要求可在海关总署网站(www.customs.gov.cn)“信息服务&—动植物检验检疫&—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栏目进行查询。

关于防止朝鲜非洲猪瘟传入我国事项公布

主要内容

2019年6月12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2019年第100号公告(关于防止朝鲜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对防止朝鲜非洲猪瘟传入我国有关事项进行公布。

2019年5月30日,朝鲜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朝鲜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朝鲜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企业管理

中国-白俄罗斯海关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

主要内容

2019年6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01号公告,就中国-白俄罗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事项进行公告。

2019年4月,中国与白俄罗斯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白俄罗斯共和国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19年7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互认安排》的规定,中白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白俄罗斯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白俄罗斯海关“第三类AEO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中白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减少单证审核;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即时沟通,以解决AEO企业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实施快速通关,包括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与白俄罗斯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白俄罗斯进口商或出口商,由其按照白俄罗斯海关规定填写申报,白俄罗斯海关在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企业自白俄罗斯“第三类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白俄罗斯发货人的AEO编码;企业向白俄罗斯AEO企业出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栏目中的“境外收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收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白俄罗斯收货人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BY)+AEO企业编码(4位数字)”,例如“BY1234”。

企业关注

中国海关在确认白俄罗斯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中国海关已经与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欧盟、瑞士、新西兰、以色列、澳大利亚、日本、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蒙古、乌拉圭等13个经济体40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互认,对上述国家的和地区的出口额已经占到我国出口总额的4成以上。同时,中国海关正在全力推进与塞尔维亚、俄罗斯、阿联酋、墨西哥、巴西、智利等国家海关的AEO互认磋商,广大进口企业只有积极做好认证工作,才能更好地享受境内外通关便利。

卫生检疫

防止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注意事项公布

主要内容

2019年6月14日, 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02号公告(关于防止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为防止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就有关注意事项进行公告。

为防止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人员的健康安全,对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和地区的人员,如有上述症状,入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配合海关做好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海关对有症状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对染疫或染疫嫌疑人的血液、分泌物或其他体液以及排泄物及其接触过的行李物品等,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对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和地区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含尸体骸骨)、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必须接受卫生检疫,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查验,对可能被埃博拉病毒污染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卫生处理。

前往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和地区的人员,出境前可以向海关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通过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信息公开专栏查询相关信息;旅行中应增强防病意识,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特别要避免接触灵长类等野生动物,避免与可疑病人接触,避免直接接触患者或感染动物的血液、分泌物或其他体液以及排泄物等,食用当地动物产品前应确认彻底煮熟;旅行中或旅行后3周内出现相关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或向当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以便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发生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注意事项公布

主要内容

2019年6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03号公告(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就为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上述国家和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有关事项进行公布。

对来自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泰国、柬埔寨、老挝、新加坡、马尔代夫、巴西、哥伦比亚、尼加拉瓜、墨西哥等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如有发热、头痛、关节痛、皮疹等症状,入境时应当进行卫生检疫申报,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排查等工作。海关对发现有上述症状的入境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入境后15天内出现上述症状的人员,应当立即就医或向当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来自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泰国、柬埔寨、老挝、新加坡、马尔代夫、巴西、哥伦比亚、尼加拉瓜、墨西哥等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含尸体骸骨)、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检疫查验发现有蚊虫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卫生处理。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应当配合卫生检疫工作。

口岸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监测和控制口岸蚊虫密度,接受海关口岸卫生监督。

前往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出境前可以向海关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信息公开专栏查询相关信息;旅行中应增强防病意识,避免蚊虫叮咬,发现有相关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发生登革热疫情的国家和地区,均按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