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从一则案例谈出口退运合规风险

在进出口业务中,经常出现出口货物因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外商要求退货;但在实操过程中,很多企业往往因各种原因或存在合规风险,或承担额外损失或费用。因此,出口商需仔细认定货物退运的原因,采取合理措施防范风险与维护利益。

文 / 上海海关学院    周思兰  查贵勇 

案情介绍

2017年,广东省中山市某企业(当事企业)出口3600多台绞肉机到沙特阿拉伯,一年后因沙特方面发现该批产品的扇形刀板孔过大,致使手指可通过扇形刀板孔接触到刀片,不符合IEC60335-1技术标准,达不到市场销售的安全要求,故对该货物一次性退运。

在检验检疫部门进行调查时,工厂解释,设计时考虑到为提高绞肉效率,将该刀板孔设计得偏大一点,而忽视标准要求,导致出现安全隐患。海外客户发现该问题后,遂将该批产品退回工厂,不复进口。但在向海关申报出口退运时,海关以该货物出口已超过1年为由,拒绝办理退运,只能按“出口返修”或“一般贸易”方式进口。

案例分析

需要明确出口退运与出口返修

(1)退运货物是指原出口货物或进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运进口或退运出口的货物。退运货物包括一般退运货物和直接退运货物。一般退运货物是指已办理申报手续且海关已放行出口或进口,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运进口或退运出口的货物。

直接退运货物是指在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直接退运境外,或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境外的全部或者部分货物。

(2)出口返修货物是指暂时退回国内、修理完毕后还要退回国外的货物,属于保税进口;其进口报关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在申报进口时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本案中,涉案的3600多台绞肉机是一般出口退运货物,退回国内工厂后不复出口。

需要明确出口退运时效与征税问题

根据《海关法》规定: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原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只要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出口退税等国内环节税,则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但由于涉案绞肉机申报出口退运时已出口超过一年,因此海关只能按规定按“一般贸易”方式办理进口,并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货物退运原因是不符合进口国技术标准

当事企业出口到沙特阿拉伯的3600多台绞肉机,遭遇全部退运,并非是产品质量问题,而是因产品扇形刀板孔过大,手指可通过扇形刀板孔接触到刀片,不符合IEC60335-1技术标准,不能达到市场销售的安全要求。

但需注意,这类原因本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企业对强制性标准重视程度不够,出于压缩成本考虑,导致安全标准不达标遭到退运。而广东省中山市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安全监管科调查发现,该市80%以上的出口退运货物基本都是由于作为出口商的小微企业对强制性标准重视程度不够而引发的,这也反映出我国部分中小企业在进出口贸易实践中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风险应对能力较为薄弱。

出口退运环节复杂,产生额外费用和损失

(1)出口退运手续十分烦琐。一年内的退运,需要向海关提供由国外客户配合开具的退运说明书、原出口时涉及的清关资料,还可能涉及出口退税、出口收汇等处理手续。超过一年的出口退运只能以“一般贸易”进口,还需要企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占用企业时间及成本。3600多台绞肉机被原装退回,企业退还全部货款,虽然收到货物,但由于自然损耗、技术瑕疵,退回的绞肉机的价格可能会下降;而为原出口所支付的磋商费用、运输费用、清关费用、保险费用等将构成“沉没成本”,办理退运的报关、运输、保险等各种费用将成为额外费用。更严重的是,由于涉案产品不满足退运时效要求,只能以“一般贸易”进口,则需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货物退运当事企业后,还会产生仓储费以及为重新出售该货物所产生的销售费用。

(3)对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出口退运发生后,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海关记录与信用评价,还可能导致进口国(沙特阿拉伯)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进口提高对进口的同类产品的抽查比例,降低中国产品的进口通关时效与国际信誉。

我国海关关于一般退运进口货物的海关手续包括: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若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现场海关应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保险公司证明或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退运进口手续,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时,若出口未收汇,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退运手续时,提交原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等证明向进口地海关申报退运进口,同时填制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若出口货物部分退运进口,海关应在原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批注退运的实际数量、金额后退回企业并留存复印件,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案例启示

外贸合同应明确适用的技术标准或品质标准

技术标准是国际与国家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的统一规定,在合同中应表述清楚采用的是何种标准。当前,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国际标准、出口国标准、进口国标准、第三国标准等;而在一国国内,也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本次退运货物是由于不符合进口国IEC60335-1技术标准,不能达到市场销售的质量要求。因此,进出口商应在合同中明确产品适用的标准,并严格按选定的标准进行备货;如果产品没有特定标准,则可采用凭规格、等级、说明书、图样、商标、品牌或样品成交等方式来确定产品品质,并严格遵守。

完善出口产品质量管理

本案中,出口退运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对强制性标准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出口产品没达到当地市场销售的安全要求。因此,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意识,完善内部出口产品质量管理,成立专门的出口商品品质检测部门,按照外贸合同所规定的标准针对性地对出口产品进行检测,保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生产,以满足外贸合同的要求。

重视收集与学习国外法规、标准、政策

在进出口实践中,出口商往往更容易关注和知悉出口国国内法规、标准和政策的最新动态,但由于语言、信息获取成本、信息量巨大等原因,使得企业对国外法规、标准和政策的知悉相对滞后。因此,企业要提高对国际和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法规、标准、政策和规则等信息的搜集、获知和掌握能力,持续跟踪研究出口产品的相关政策法规最新动态,做到提前介入、主动应对,生产符合甚至优于市场要求的产品,有效规避出口退运,扩大产品在国外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此外,我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贸促会、机电协会、国际贸易学会等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也应该利用自身的优势,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或预警提示,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合同中应约定买方检验和索赔的期限

本案中,因为涉案退运货物已出口超过一年,导致企业不能以一般退运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而只能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造成企业的额外损失。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卖方对标的物的品质负责的具体期限和条件,即根据货物的特点约定买方检验和索赔的期限;而买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并提出索赔、退货等要求。如果买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商品检验和索赔,则卖方可以以买方在规定期限内怠于检验和索赔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以有效地规避相关风险。

积极需求将货物转售第三方

各国由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也使得各国关于产品的质量、技术、安全标准存在差异。因此,当出口货物不满足进口国相关标准而遭遇退运时,可先考虑寻求产品符合其相关标准的第三方,并在综合核算与比较产品退运成本、退运后整改与再销售成本、直接转售第三方成本的基础上,以适当的优惠价格优先出售给第三方,以避免退运所产生的烦琐手续、额外费用与成本、企业海关信用损失等;具体到本案,还可避免因特殊原因只能以“一般贸易”进口所产生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当然,前提是出口企业要熟悉和掌握相关国家的质量、技术和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