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通关新规提示

文 / 汪硕

自2019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关税征管

主要内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第27号令公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为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海关总署于2019年7月24日发布2019年第125号公告(关于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公告,自2019年7月30日起,对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相关《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重点关注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19年7月30日以前(不含当日)审批、核准或备案(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为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或者《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范围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但有关项目单位须取得投资主管部门于2020年8月1日以前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于2020年8月1日以前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批复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相关文件(上述文件中“项目产业政策条目”或“适用产业政策条目”仍按项目适用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有关条目及代码填写),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对于2019年7月30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同时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范围的,有关项目单位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批复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相关文件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对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但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范围的,该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有关事宜公布

自贸区和特殊监管区域监管

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支持开展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明确海关监管要求,2019年7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21号公告(关于开展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这是继原油期货之后,海关总署第二次就国际化期货品种专门发布业务公告。

公告明确,开展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指定交割仓库为经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期能源”)指定的、具有保税仓储功能、履行期货保税交割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仓库。

公告对不同交割方式对应的完税价格确定方式作了说明:采用保税标准仓单到期交割的,以上期能源的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采用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交割的,以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上期能源发布的天然橡胶期货最近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采用非标准仓单期转现交割,或采用保税标准仓单但未经期货保税交割而转让、注销的,按现行保税货物内销有关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重点关注

经海关许可,天然橡胶期货保税标准仓单可以质押。天然橡胶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可以发挥大宗商品的金融属性,以保税标准仓单为债权担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天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监管要求明确

口岸监管

主要内容

2019年7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15号公告(关于发布《2019年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19年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为进一步服务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海关总署在总结固化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了《2019年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19年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

进口博览会期间,海关将派员入驻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内的综合服务区,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进口博览会暂时进境展览品,由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海关提供银行保函办理税款担保。境外参展商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商持国家会展中心出具的《2019年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境物资证明函》和《2019年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境物资清单》,免于逐票向海关提交税款担保。

重点关注

下列进口博览会进境展览用品,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除外),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此类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由参展方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二、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三、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四、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五、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第一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二、三 、四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2019年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19年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发布

主要内容

2019年7月31日, 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27号公告(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8月24日起,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

“两步申报”是指,企业可在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一步),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完成完整申报,办理缴纳税款等其他通关手续(第二步)。

第一步概要申报时,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是否属于禁限管制、是否依法需要检验或检疫(是否属法检目录内商品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检验或检疫的商品)、是否需要缴纳税款。不属于禁限管制且不属于依法需检验或检疫的,申报9个项目,并确认涉及物流的2个项目,应税的须选择符合要求的担保备案编号;属于禁限管制的需增加申报2个项目;依法需检验或检疫的需增加申报5个项目。对应税货物,企业需提前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收担保备案申请;担保额度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

第二步完整申报时,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完成完整申报,办理缴纳税款等其他通关手续。税款缴库后,企业担保额度自动恢复。如概要申报时选择不需要缴纳税款,完整申报时经确认为需要缴纳税款的,企业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

加工贸易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及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申报在使用金关二期系统开展“两步申报”时,第一步概要申报环节不使用保税核注清单,第二步完整申报环节报关单按原有模式,由保税核注清单生成。

报关单申报项目填制要求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执行。

重点关注

“两步申报”试点海关有满洲里海关隶属十八里海关、杭州海关隶属钱江海关驻下沙办事处、舟山海关,宁波海关隶属梅山海关、青岛海关隶属烟台海关驻港口办事处、驻机场办事处,深圳海关隶属深圳湾海关、蛇口海关,黄埔海关隶属新港海关、穗东海关。试点期间,适用“两步申报”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境内收发货人信用等级是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二是经由试点海关实际进境货物的;三是涉及的监管证件已实现联网核查的。转关业务暂不适用“两步申报”模式。启动“两步申报”试点同时保留现有申报模式,企业可自行选择上述二种模式之一进行申报。

“两步申报”于8月开展试点

动植物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公布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

主要内容

2019年7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14号公告(关于公布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并公布符合设置要求的监管场地名单。

此次公布的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为2家:南京海关管辖的苏南硕放国际机场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和杭州海关管辖的义乌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