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文 / 冯文

2019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发布,要求“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遵循规律、顺势而为,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近年来,作为外贸领域新兴的平台经济类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蓬勃发展,受到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关于综服企业的身份地位和法律责任问题的讨论也日渐升温。目前,中美贸易摩擦方兴未艾,国际贸易形势日趋严峻,在这样的情势下,综服企业该如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服务外贸,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日前,几位业内知名专家及相关法律人士就这些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姓名

肖锋  Xiao feng

职位

ICC(中国)海关与贸易便利化委员会专家组副组长、阿里巴巴政府事务资深专家 

互联网的兴起,持续影响着国际贸易格局。传统的大单贸易逐渐向小单化、碎片化转变,2B的贸易主体也由大型企业逐渐向中小微型企业甚至个人转变。中小微企业因自身能力或管理成本限制难以独立完成通关、结汇、退税、物流等手续,迫切需要市场提供一站式的外贸综合服务。综服企业因此应运而生,中小微企业只需专注于贸易本身,无须委托专业人员,足不出户即可委托综服企业办理通关、退税、外汇、物流等业务,大大降低了从事外贸的成本和门槛。同时,综服企业在帮助我国中小微企业积累外贸信用,推动外贸数字化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此外,综服企业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在加强自身业务风控的同时,也不断培育中小微企业的规范申报意识,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报关单量剧增与监管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减轻了海关监管部门的压力。

由于相关政策的限定,综服企业承担了所有的海关行政责任,而实际过错方却无须承担责任,这种错位已成为综服企业发展的瓶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文件,非常及时,希望能带来进一步的政策改变。

姓名

江小平  Jiang xiao ping

职位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主任 

此次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立意高,格局大,其中 “及时推动修订不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加快破除制约平台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我认为对海关制度的完善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本质而言,外贸综服相当于一个高效、便捷平台,为促进中小企业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作为一个新生的国际贸易服务主体,由于原有的海关监管对象系列当中没有这个类别。面临制度性缺失困境,海关这些年一直将其归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我看来这只能算作一个临时性的应对措施,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合情理处理情况,譬如出口货物发生违规,让外综服企业承担和实际出口商相同的处罚、降级等法律责任。一个大卖场对入驻的商户及销售的商品要有一定的管理规范和职责,一旦发现假冒伪劣,大卖场也有把关不严、管理失察的责任,但如果工商管理部门直接把大卖场作为假冒伪劣的实施者进行处罚,即便“于法有据”,其不合理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国务院出台的这个意见正当其时,相信多年困扰外综服企业的这个头痛问题可以尽快得到解决了。

姓名

郑艳玲  Zheng Yan Ling

职位

商务部现代供应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深圳市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秘书长

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设立行政义务的恰当性,把不应当由企业承担或者企业无法承担的义务从企业身上剔除出去。实务中,综服企业作为供应链企业的一种类型,仅仅只是贸易流程中的服务提供者,未参与实际贸易,对货物状况、申报要素的真实性掌控,远远弱于实际贸易主体。反而是实际贸易主体对这些信息掌握更加充分,根据优势信息理论,应当由实际贸易主体承担。

姓名

薛源  Xue Yuan

职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综服企业作为新兴业态,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监管部门应当本着审慎包容的态度进行监管,现阶段不宜要求其承担过重的责任,同时,尽可能厘清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谁的义务谁承担,谁有过错处罚谁,综服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才可以更好地发展。

姓名

吕友臣  Lü You Chen

职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综服企业的法律责任,应当以故意、重大过失作为责任追究基础。综服企业如果已经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实施审核、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实际贸易主体、运输公司等其他主体行为导致的违规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此次国务院发布的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文件也表示:“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加快研究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依法合理确定平台承担的责任。”希望目前正在修订的海关法能够对此予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