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通关新规提示

文 / 汪硕

自2019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主要内容

2019年9月2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41号公告(关于进口俄罗斯甜菜粕、大豆粕(饼)、油菜籽粕(饼)、葵花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大豆粕(饼)、油菜籽粕(饼)、葵花籽粕(饼)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甜菜粕、大豆粕(饼)、油菜籽粕(饼)、葵花籽粕(饼)进口。

重点关注

此次允许进口的商品甜菜粕(Sugar beet pulp)、大豆粕(饼)(Soybean meal)、油菜籽粕(饼)(Rapeseed meal)、葵花籽粕(饼)(Sunflower meal)(以下简称“粕/饼”)是指俄罗斯联邦境内种植的甜菜根、大豆、油菜籽、葵花籽经压榨、浸提、干燥等工艺分离糖或油脂后而生产的副产品。运输形式为散装和包装。输华粕/饼的出口、仓储企业必须经过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以下简称“俄方”)的考核批准,并由俄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由中方检查或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目前已有21家俄罗斯甜菜粕生产商获输华资格,获准注册登记的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每6个月更新一次。

主要内容

2019年9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47号公告(关于进口葡萄牙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葡萄牙共和国农业、林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葡萄牙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葡萄牙鲜食葡萄进口。

重点关注

根据《进口葡萄牙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贸易启动前,海关总署将派至少两名检疫官员赴葡萄牙,在葡萄牙共和国农业、林业与农村发展部的协助下,对输华葡萄的产区、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本议定书要求情况进行实地审查,主要包括产地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包装与冷藏设施、冷处理运行等情况;根据葡萄牙葡萄疫情发生动态及口岸截获情况,海关总署将进一步对风险进行评估,并与葡萄牙共和国农业、林业与农村发展部协商,以调整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相关检疫措施。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海关总署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葡萄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

主要内容

2019年9月27日,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19年第152号公告(关于《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等2种监管证件退出口岸验核相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暂予适用的标准》等2种监管证件(以下简称证件)退出口岸验核,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联合发布的第145号公告同时废止。

重点关注

进口新食品原料和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时,应依法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应的公告或要求。进口报关环节无需再填写上述证件的名称、编号等相关信息。

主要内容

为确保“两步申报”业务改革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舱单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简化数据填制要求,保证数据准确,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2019年9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44号公告(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调整内容涉及企业备案、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时限、填制规范等多个方面。

重点关注

根据公告,已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经海关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备案及电子数据的传输,尚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仍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海关备案手续;企业信息在海关备案后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发生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手续。

相关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改)以及关于进出境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相关公告的规定,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进行严格检查,对超过时限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物流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二)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一)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二)航程在1小时以下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前;航程在1小时至2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1小时以前;航程在2小时以上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二)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的1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对部分水运、空运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作出调整:其中,《原始舱单数据项》“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代码”“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的日期和时间”“货物托运的地点或者国家代码”“货物海关状态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其他数据”的“——”项,删除“货物体积”“托运货物价值”等数据项;《预配舱单数据项》“货物托运的地点或者国家代码”“货物海关状态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其他数据”的“——”项,删除“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外第一个停靠港代码”“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外第一个停靠港的日期和时间”“运输工具启运日期和时间”等数据项;《装载舱单数据项》删减“封志号码,类型和施加封志人”“货物简要描述”等数据项;《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删除“理货责任人名称”等数据项;《运抵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删除“货物描述补充信息”“唛头”等数据项;《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删除“分提运单号”“集装箱(器)编号”等数据项;《出口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删除“托运货物序号”“货物包装种类”等数据项;《装箱清单数据项》删除“封志号码,类型和施加封志人”等数据项。

根据公告内容,海关对“货物简要描述”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作自动退单处理。因此,企业应注意《原始舱单数据项》《预配舱单数据项》中“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填报应当完整、准确,提(运)单下各项货物、物品名称应当在“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中逐一填写。

主要内容

2019年9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45号公告(关于防止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布防止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事宜。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9年9月6日通报,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4日,刚果民主共和国第10轮埃博拉病毒病疫情共报告埃博拉病毒病病例3054例,其中死亡2052例,病死率为67.2%。2019年7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召开的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病毒病紧急委员会会议宣布,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为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埃博拉病毒病临床症状为急性起病,发热并快速进展至高热,伴有乏力、头痛、肌痛、咽痛等,并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等,病程第3—4天后会出现持续高热,感染中毒症状及消化道症状加重,有不同程度的出血,严重者可出现意识障碍、休克及多脏器衰竭。

为防止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刚果民主共和国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员,如有上述症状,入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配合海关做好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海关对有症状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对染疫或染疫嫌疑人的血液、分泌物或其他体液以及排泄物及其接触过的行李物品等,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含尸体骸骨)、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必须接受卫生检疫,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查验,对可能被埃博拉病毒污染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卫生处理;前往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员,出境前可以向海关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通过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信息公开专栏查询相关信息;旅行中应增强防病意识,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特别要避免接触灵长类等野生动物,避免与可疑病人接触,避免直接接触患者或感染动物的血液、分泌物或其他体液以及排泄物等,食用当地动物产品前应确认彻底煮熟;旅行中或旅行后3周内出现相关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或向当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以便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

重点关注

本公告公布事宜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新增发生埃博拉病毒病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主要内容

2019年9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贸促会发布2019年第39号公告(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精神,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改革工作。

“两证合一”改革采取部门间系统“总对总”数据对接方式,通过“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实现了企业备案数据的自动推送、采信和确认,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同时同步完成原产地企业备案。

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新备案或变更备案后,可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相关规定,直接向海关、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不再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

重点关注

“两证合一”前已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证书申领方式和流程保持不变;“两证合一”前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且未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企业,可直接申领原产地证书;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生产型企业,可向海关或贸促会备案并申领原产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