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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加工贸易监管
实施工单式核销的企业即将到核销期,但因企业加工的成品工艺较复杂,请问是否可以申请核销延期?
根据《关于开展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3号)第四中规定,实施工单式核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在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核批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核销周期由主管海关按实际监管需要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我司有批加工贸易废料想要申请销毁处置,请问海关对委托实施销毁处置的单位有何要求?
根据《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第二中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委托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列明废物处理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对废物处置资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司是做进料加工的企业,因料件量大,现有的仓库已不够使用,准备租赁隔壁企业仓库存放,请问是否需要向海关申请?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第四中第三款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改变或者增加存放场所,应经主管海关批准。主管海关应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交注明存放地址、期限等有关内容的书面申请和存放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场所还需提交租赁合同。除外发加工等业务需要外,加工贸易货物不得跨直属海关辖区进行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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