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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关税及统计
我司准备从澳大利亚进口货物入境,如果想要享受协定税率,请问原产地证书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8号)第十八条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原产地证书应当由澳大利亚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二)具有澳大利亚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等安全特征;(三)以英文填制;(四)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我司是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经常从韩国进口轮胎, 我们委托的船运公司一般经中国香港中转停靠,想了解一下在中韩自贸协定下,进口货物被视为“直接运输”,需要符合怎样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韩国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韩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原产于韩国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进行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一)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二)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三)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因运输原因分装或者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依据本条规定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临时储存的,货物在储存期间必须处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应当少于3个月。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货物停留时间超过3个月的,其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