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04监管通关与行邮

 我司进口了一批暂时进口货物,因工作失误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请问海关会如何处理这批货物?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令)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有关手续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二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我司打算采用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一批货物,请问可以暂时把货物存放在出口监管仓库里吗?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四)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五)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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