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怎样预防利用 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进行欺诈

文 / 蒋琪  王雪虹

随着我国大宗商品进口贸易规模的逐步扩大,我国已成为国际大宗商品的进口和消费大国。而西方发达国家转口贸易融资服务起步较早,通过长期的经验积累,整个贸易融资市场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规范的业务流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虽然在大宗商品融资的品种和方式方面差异不大,但在实际应用中仍采用信用证与融资相结合,以简单的存货质押和期权担保的传统贸易融资形式。这种方式有很大局限性,而针对大宗商品中长期项目融资模式却较少涉及。这些传统融资方式虽然可以抵御正常的市场风险,然而面对非正常的市场、法律制度以及风险却是束手无策。近年爆发的数起“融资骗贷事件”则完全暴露了我国目前的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风险点和亟待完善之处。

案例

中国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声称向美国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出口价值11284850美元的水产品,付款方式是收货后T/T付款。案发后查实,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公司。A公司在国内E银行办理D/A托收,向E银行提交了装运货物后开具的远期汇票以及提单等商业单据,并通过E银行及国外代收银行向B公司提示,B公司书面承诺付款,国外代收银行将商业单据交B公司。A公司在D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基于A公司的投保和出运货物,E银行为A公司发放了出口托收融资,融资金额为出口的货款金额。E银行与D保险公司、A公司签订了《赔款转让协议》,约定:因A公司已向D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自《赔款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对于出口项下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授权D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E银行。

该融资到期后,A公司声称因B公司销售不畅导致资金短缺,从而不能按时付款,导致A公司在E银行的融资逾期。按照保单和协议的约定,E银行就被保险人A公司与B公司拖欠案件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D保险公司调查认为,上述货物运输单据(海运提单)涉嫌伪造,且被保险人A公司与B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保单约定,D保险公司拒赔。经调查,A公司办理托收以及银行融资提交的提单系某货代公司出具的货代提单,但提单显示的发货人与海关报关单发货人不一致,A公司在融资时告知银行系代理公司代理出口,因此发货人不一致,但银行未让其出具代理出口协议,也未赴代理公司落实代理事宜的真实性。案发后,海关报关单上发货人向保险公司及银行否认代理A公司出口。而出具提单的货代公司注销,无法查实提单的真伪。E银行以A公司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E银行认为,融资方A公司在向银行融资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银行的融资。所谓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例如,在报关单和提单上主体无法相互对应的情况下,编造代理出口的事实,以骗取银行的信任,导致银行在不知晓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产生错误判断,进而向其发放融资,损失数额巨大。

欺诈手段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系指外贸公司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后,将保险权益转让银行,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这种业务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融资方、银行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赔款转让协议》中规定出口商保证出口贸易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此可见贸易真实性是保险公司赔付的基础。但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只调查买方资信和财务状况,没有审查出口贸易真实性、合法性的义务,只有收到可据报告后才调查整笔交易真实情况。实践中存在出口商、进口商共同出于诈骗等目的,实际未组织商品出口,但向银行称已发货的虚构贸易背景的情况。当银行以保险单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将以贸易虚假为由拒绝理赔。另外,保单中有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于因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融资银行应对保险条款加以研究,采取相应的控制办法。

案例中,A公司办理托收以及银行融资所提交的提单,系某货代公司出具的货代提单,但提单显示的发货人与海关报关单发货人不一致,A公司在融资时告知银行系代理公司代理出口,因此发货人不一致,但银行未让其出具代理出口协议。案发后,海关报关单发货人否认系代理A公司出口。A公司在向银行融资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银行的融资。所谓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例如,在报关单和提单上主体无法相互对应的情况下,编造代理出口的事实,以骗取银行的信任。银行在未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情况下,面临被欺诈的风险。同时,银行在未审查进出口企业是否是关联公司的情况下,面临被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尤需注意的是,银行在出口信用融资时如果未对保险单进行审慎审查,则无法准确了解保险公司会在何种情况下拒赔。

反欺诈措施

严格审查出口商的资信评价和合同履行能力

出口商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直接关系贷款能否正常收回,银行防范风险的首要重点应放在对出口商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审查方面。银行必须事先了解出口商的资信及履约能力等情况,应尽可能选择一些经营出口业务多年、信誉良好、生产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合理、抗风险能力强的企业办理。对于新成立的企业,其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银行应审慎办理。

具体来看,一是严格准入管理,审慎核定额度。客观地对出口商进行评级,合理确定授信额度。二是认真审查出口商的出口收汇记录,必要时利用外管局的出口收汇核销系统进行核查,对有不良记录、坏账率较高的企业可不予办理。另外,还应落实有效担保。出口信用保险是对出口商第一还款来源的风险抵补措施,并非一种贷款担保方式。办理出口信保融资业务,要根据出口商资信及进口商履约记录等,落实足值、有效的担保。

审核贸易真实性是风险控制的最重要措施

出口商向银行融资时,必须提供与该笔应收账款相关的正本合同和出口全套单据,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单据、商业发票、报关单、质检证明等。银行在接受客户融资申请时,必须认真审核出口单证是否与合同及向保险公司申报的资料一致,货物是否已按要求出口。在赊销结算方式下,合同的真实性难于审核,运输单据、报关单等第三方出具的单据,就成为了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关键。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核实货物是否已经真实出口的有效措施,必要时可利用电子口岸系统查询相关报关信息,并与提单、发票、合同等相关内容进行核对。

加强对境外买方情况的调查及中间商资质审查

要求出口商提供进口商的资信报告,并与保险公司共享对买方的定期跟踪报告。防止进口商和出口商是关联公司而使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出现。必要时审查中间商的资质。银行在办理融资时,如确认存在由中间商代表最终买方签订合同的情况,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中间商的书面证明,以证明其代理身份;同时,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其与最终买家直接确认中间商代理身份的证明,包括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授权有效期等书面资料。

及时索赔并适当举证

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应注重证据留存,以证明基础交易关系和保险关系有效成立,妥善保管以下文件:保险单、买卖合同或售货确认书、信用证或其他货款支付的银行凭证和文件、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运输合同、货物交接文件、提单、出口报关单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索赔。如出口商未将索赔权转让/委托给银行,则应督促出口商严格按照保单中对索赔程序和时限的各项要求行使索赔权。

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业务操作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涉及知识面广、技术性强、操作比较复杂,对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也比较高。因此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同时还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业务操作,以最终实现银企双赢。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