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关税征管

主要内容

2019年10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55号公告(关于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新加坡签发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以及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电子数据。

重点关注

进口方面,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或者《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的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对应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企业需注意:一是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的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二是自2020年5月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进口人持有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可以在进口申报时在相关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写“未再加工证明”字样及其编号(例如,未再加工证明 CNM20190900001)。

出口方面,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的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按实际原产地证书类别申报);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企业需注意:对于系统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要求填制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或者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最后,无论是自新加坡进口还是对其出口,在口岸报关时需要申报原产地证书编号。如未能及时提供,货物到港后可能无法享受关税优惠或通关受阻。

“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11月起正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