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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检测
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降低企业通关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经前期试点和风险评估,2019年10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57号公告(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在全国海关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
重点关注
根据公告,对涉及CCC认证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包括汽车电动天窗、汽车手动天窗、大型客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柴、汽油轻型货车用制动器及零件等(具体内容可详见本公告附件)——海关在检验时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对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措施需实施抽样送检的,按照海关实际风险布控指令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前,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经现场查验、抽样送检和实验室检测,平均需要8~15个工作日;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汽车零部件产品仅需现场验证即可。
主要内容
2019年10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59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进行优化。大宗商品主要包括3个类别,即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如原油、有色金属、大豆、铁矿石、煤炭等。
重点关注
根据公告,11月1日起,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应选择一次性完整申报模式,通过勾选“需要重量证书”的方式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海关不再实施重量鉴定。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重量。重量鉴定监管方式调整后,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海关仍保留实施验证和重量鉴定的职能。
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9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6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的公告),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
公告明确要求进口企业承担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主体责任,确保进口机动车符合国家环保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企业的相关车型应符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要求。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机动车应完成环保项目型式试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应符合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
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因设计、生产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环保信息公开与进口机动车不符的,在实施环保召回或环保信息公开修改的同时,应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相应风险消减措施。
重点关注
从公告内容上看,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外观检验、车载诊断系统检查将是此公告体现的检测重点,且按不低于1%的比例实施排气污染物检测。不仅如此,按照此公告要求,进口企业应提前解除影响环保检测的运输模式或功能锁定状态。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车辆,不能实施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可按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实施检测。
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
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优化
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