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对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主要内容

2019年10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60号公告(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决定自2019年11月15日起,对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加快口岸验放。

根据公告,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一)无海关检查要求的。(二)仅有海关口岸检查要求且已完成口岸检查的;其中,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内不具备检查条件的,收货人可向海关申请在监管区外具备检查条件的特定场所或场地实施转场检查。(三)仅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四)既有海关口岸检查又有目的地检查要求,已完成口岸检查,或经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简称“收货人”)申请在进境地口岸合并实施且已完成相关检查的。

进口货物准予提离后,由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销售或使用。其中,属于下列情形的,需办结海关相关手续方可放行:(一)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海关已完成检查;(二)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的,海关已核销相关监管证件;(三)需进行合格评定的,海关已完成合格评定程序。

重点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收货人销售或使用进口货物应依法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告所称“检查”,是指海关在进境环节对进口货物依法实施的检疫、查验或商品检验作业。其中,口岸检查由进境地主管海关在进境地口岸实施,目的地检查由目的地主管海关在目的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