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行政处罚

主要内容

2019年10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61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处理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根据公告,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重点关注

为完善相关企业管理手续,公告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主要内容

2019年10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62号公告(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公告,以下简单案件适用快速办理程序:一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二是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三是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四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五是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六是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人民币3万元以下。

重点关注

属于以上范围的,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海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有关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