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加工贸易监管

我司是综保区内企业,如果我司适用“四自一简”模式,今后办理核销时,关于货物的耗用情况是否可以自主核定?

根据《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6号)第五中规定,企业可自主核定保税货物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如实申报,自主办理核销手续。企业对自主核报数据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司是综保区内企业,打算承接委内加工业务,请问产生的加工增值费用完税价格如何判断?

根据《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第八中规定,加工增值费用完税价格应当以区内发生的加工费和保税料件费为基础确定。其中,保税料件费是指委托加工过程中所耗用全部保税料件的金额,包括成品、残次品、废品、副产品、边角料等。

 我司想要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请问维修所需要的料件是否可以采用非保税方式进口的料件?

根据《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第五中规定,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所需的维修用料件可以采用保税或者非保税方式进口。

 请问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3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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