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84.37税目结构

种子、谷物或干豆的清洁、分选或分级机器;谷物磨粉业加工机器或谷物、干豆加工机器,但农业用机器除外

清洁、分选或分级机器的归类难点和要点,已在上篇文章对税目84.33的描述中进行了详细介绍。而其他便于厘清税目84.37项下商品范围的知识点包括以下两点:

干豆的定义——如果仅从字面意思理解,干豆是指干的豆类,那么,只要是豆子,它的清洁/分级/分选机器和加工机器都可以属于本税目商品。但是,在英文原文中,干豆对应的是dried leguminous vegetables。在税则中,leguminous vegetables是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豆类蔬菜,即通常意义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菜豆,如税目07.08就对leguminous vegetables范围进行了明确解释。由此可见,leguminous vegetables不包括大豆等非菜豆。本税目中的干豆,指的是干的豆类蔬菜;而菜豆在法律意义上基本是指菜豆属(Phaseolus spp.),即法律意义上的菜豆范围较通常意义上的菜豆要小。

排他条款——税目84.37和其他税目之间有许多看似存在交叉的商品范围,因此在84章中有大量相互排斥的排他条款帮助使用者明确归类:一是利用温度变化工作的设备(品目84.19),即加热或是降温处理种子、谷物或干豆的机器(不论目的是干燥、烘烤还是膨化)不属于本税目商品。但是,84.19项下也排除了配有热力装置的谷物调湿机,该商品的目的是增湿,要实现这一目的,客观上需要对水进行加热,但没有被归入84.19。二是离心式干燥机(品目84.21),利用甩干原理工作的干燥机,即使用于上述产品的加工,也应优先归入税目84.21项下。三是农场用的小型磨粉机(品目84.36),本税目的磨粉机器必须是工业化生产用的,明显农场自用的小农机不在此列。四是超出制粉工序以外的面粉加工机器(品目84.38),如烘面包、贮藏食品或制造通心粉用的机器。这一部分比较特殊,因为税目条文仅提及加工机器,并没有细化将种子、谷物或干豆加工到什么程度。本条款实质性地明确了加工范围,同时84.38的注释也明确排除了粮食的磨粉的机器。五是石碾不应归入本品目(品目68.04),这是84章章注一(一)的规定。六是税目84.33明确了该税目项下的蛋类、水果或其他农产品的清洁、分选、分级机器不得包括税目84.37项下的同类型商品。七是税目84.20明确该税目项下不包含面粉碾磨机,即使工作原理和内部结构和84.20项下的商品相同。

84.37 种子、谷物或干豆的清洁、分选或分级机器;谷物磨粉业加工机器或谷物、干豆加工机器,但农业用机器除外: 

10  种子、谷物或干豆的清洁、分选或分级机器 

80  其他机器 

90  零件

Tips:税目07.08对豆类蔬菜的界定

本品目的豆类蔬菜包括: 

一、豌豆,包括青豌豆及饲料豌豆

二、豇豆、菜豆,包括利马豆、绿豆、可连荚食用的豆(亦称肾形菜豆、法国菜豆、红花菜豆、豆角、蜡豆或劈啪豆)及牛豆(包括黑眼豆) 

三、蚕豆、马蚕豆及扁豆

四、鹰嘴豆(格巴恩韶豆)

五、兵豆

六、瓜尔豆

本品目不包括: 

(一)大豆(品目12.01

(二)稻子豆(品目12.12

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饮料工业用的生产或加工机器,但提取、加工动物油脂或植物固定油脂的机器除外

食品加工范围广泛,而且还包括了供餐馆或类似场所用的工业或商业用机器,既包括糖果、糕点、可可、酒类、水果这些可以直接使用的食品,也包括糖浆、肉类、鱼贝、咖啡豆这些需要进一步处理的食物。加工方法各异,揉制、搅拌、切割、屠宰、去皮等,不同的加工对象会导致加工方法的种类成倍增加,甚至还包括供动物食用的食品。因此,这是一个典型的、商品范围覆盖非常广泛的兜底税目

但是,由于食品加工的一个特点,导致很大一部分加工设备被排除在外——很多工艺是利用温度来处理食品的。因为84章章注二和相应的排他条款,这些加热、冷冻设备会被优先归入税目84.1784.1884.1985.14项下(85.16因为是家用设备,所以不存在交叉的可能性)。例如,做面包的模制机器是84.38的商品,烤面包的机器则不是;面条的成型机器是84.38的商品,面条的烘干机器则不是;糖果的拌和机器是84.38的商品,糖果的冷却成型机器则不是。可见,除少量过滤、分离、辊压机器外,绝大多数排他条款都和温度处理有关,剩下的工业化食品加工设备大可放心归入本税目。

需特别注意的是,正是由于本税目将咖啡豆的去壳或去皮机器这类处理最前道工序的设备归入食品加工机器,据此逻辑,所有和咖啡制作有关的机器,均可被视为食品加工机器,如工业用烘干咖啡豆的机器和煮咖啡的机器(子目8419.81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