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新出口商复审:打开欧盟市场的钥匙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林倩  马荣花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欧盟对我国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并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导致越来越多的我国产品被挡在欧盟市场大门之外,但欧盟的新出口商复审制度,则为调查结束后才向欧盟出口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提供了一次重新确定倾销幅度以进入欧盟市场的机会。本文以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欧盟对中国瓷砖产品的新出口商复审为例,说明启动新出口商复审需满足的条件、新出口商复审的程序及复审结果。

案例

2010527日,欧盟陶瓷生产商联合会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进行反倾销调查。2010619日,欧盟委员会正式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产品(包括地砖、墙砖、马赛克)发起反倾销调查。2011317日,欧盟委员会做出肯定性初裁,对中国的抽样企业征收26.2%36.6%的临时反倾销税,对配合调查的非被抽样企业征收32.2%的临时反倾销税,对除此以外的其他企业征收73%的临时反倾销税。2011915日,欧盟委员会做出肯定性终裁,对中国的抽样企业征收26.3%36.5%的反倾销税,对配合调查的非被抽样企业征收30.6%的反倾销税,对除此以外的其他企业征收69.7%的反倾销税。由于对未参与调查的其他企业征收高达69.7%的反倾销税,所以在调查期以后成立的企业很难进入欧盟市场。 

对此,新出口商复审制度,为调查期以后才向欧盟出口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提供了一次重新确定有无倾销,以及具体倾销幅度的机会。201810月,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珠海某瓷砖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新出口商复审申请,经欧盟委员会审查后,于2019109日获得新出口商资格,得以按照对非被抽样企业施行的30.6%税率向欧盟出口。

新出口商复审的启动

根据目前欧盟现行有效的反倾销条例第11.4条,提出新出口商复审申请的出口商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在反倾销措施裁决所依据的调查期内没有向欧盟出口;二是与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任何生产商或出口商没有关联关系;三是调查期后开始向欧盟出口或受到不可撤销的向欧盟出口合同的约束。欧盟委员会收到出口商的复审请求后,会对出口商是否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就会决定启动新出口商复审程序。

对于第一个标准,如果出口商在原始调查期内未向欧盟出口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在调查中使调查机关了解其情况,并且符合新出口商的上述三个标准,则欧盟委员会可决定将该新出口商包括在终裁措施的范围内,而不是等待其提出单独的新出口商复审申请。在欧盟委员会对自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泰国进口的聚乙烯袋和聚丙烯袋的终裁中,欧盟委员会指出,三家印度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向欧盟出口被调查产品,但是要求作为新出口商,欧盟委员会在审查确定其满足反倾销条例第114)条规定的标准后确定,对配合调查的印度公司适用的10.5%加权平均税率也适用于这三家新出口商。由于这种预包括制度无论是对出口商,还是对欧盟委员会来说都是有利的,因此符合上述标准的公司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请。

对于第二个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与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出口商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包括直接的关系或者间接的关系。如果申请人与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出口商有关联关系,而该出口商已经不存在,欧盟委员会仍然会认为符合第二个标准。在欧盟委员会对从印度进口的床上用品征收反补贴税的新出口商复审调查中,欧盟委员会指出,考虑到关联公司已不再存续是调查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不能据此认定该新出口商不符合第二个条件,因此,该公司也应适用抽样中未包括的配合调查公司所适用的7.6%税率,应将其增加到附件名单中。

对于第三个标准,申请人必须说明其是涉案产品的真实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即使是在两年内仅有一笔交易,也能使申请人满足提起新出口商复审的条件,但是涉案产品的最终目的地必须是欧盟。不过,出口量低可能会影响倾销幅度的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对欧盟的出口必须发生在复审调查期内,否则欧盟委员会就会终止对新出口商复审的调查。在欧盟对来自印度的不锈钢丝的新出口商复审调查中,申请人在复审调查期前发生了一笔对欧盟的出口销售,但是在复审调查期内,其既未向欧盟销售,也未签订出口量比较大的不可撤销合同,因此欧盟委员会决定终止调查。

此外,申请人向欧盟出口的产品还必须是涉案产品。在欧盟对来自中国台湾的电子秤新出口商复审调查中,申请人确实在复审调查期内向欧盟出口,但其出口并非成品,与涉案产品的物理特征不同,不能向最终用户销售。因此,欧盟委员会认定,申请人向欧盟出口的产品并非涉案产品,决定终止调查。

与期中复审不同,新出口商复审申请无须等到反倾销措施实施至少一年后再提出复审请求,出口商在反倾销措施公布之日的第二天就可提出复审请求。

新出口商复审的倾销幅度

如果调查认定新出口商复审的申请人满足上述三个标准,在原始调查没有采取抽样的情况下,则对该申请人计算单独的倾销幅度。如果计算确定申请人没有对欧盟倾销,则可以对其免于征收反倾销税。同样,如果申请人的倾销幅度为低于2%的微量倾销,也可以对其免于征收反倾销税。例如,在欧盟委员会对来自中国台湾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新出口商复审调查中,申请人在复审调查期内的倾销幅度是低于2%的微量倾销,因此其倾销幅度为0欧元/吨。

在对欧盟出口交易数量较少且对欧盟国家出口价格明显高于其他国家时,虽然申请人仍然可以获得新出口商身份,但是倾销幅度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在欧盟委员会对来自泰国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发起的新出口商复审调查中,欧盟委员会认定,在复审调查期内,申请人对欧盟的出口只有两笔,销售数量分别为40吨和20吨,这两笔销售占该公司总销售量的0.1%和出口销售量的0.4%。而这两笔销售的价格比其对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平均销售价格高45%左右,因此,欧盟委员会认定,复审调查期内对欧盟的出口销售无法作为评估倾销存在与否的依据,因此适用在原始调查中确定的倾销幅度。

如果原审调查采取的是抽样方式,则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的倾销幅度适用参与调查的未被抽样的生产商税率。正如在上文中提到的珠海某瓷砖企业申请的新出口商复审,根据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第2017/2179号第2条规定,如果来自中国的生产商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200941日至2010331日的原始调查期内没有向欧盟出口涉案产品,并且与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没有关联关系,同时在调查期后实际向欧盟出口涉案产品或者受到不可撤销的向欧盟出口相当数量的合同约束,则欧盟委员会可以修改附件I,把该生产商添加到未被抽样或者未获得单独税率的配合调查的公司名单中,适用30.6%的加权平均税率。

新出口商复审的程序

在申请人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后,欧盟委员会如果初步认定其符合新出口商资格,则会以发布规则而非公告的方式启动新出口商复审。

新出口商复审启动后,欧盟委员会将向申请人发放调查问卷,申请人需要在收到答卷之日起37日内完成答卷,并提交给欧盟委员会调查官员。欧盟委员会将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实地核查,未经实地核查方式进行核实的信息将不予考虑。因此,申请人应对实地核查进行充分准备。例如,在实地核查前,申请人应对欧盟委员会可能关注的问题准备好相应的文件资料,保证相关工作人员在实地核查期间能够接受调查官员询问;又如,用来进行准备答卷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也要事先准备妥当,在调查官员要求查看时可尽可能快速提供。

与期中复审不同,新出口商复审需要在加速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是自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调查。而期中复审的期限一般是立案之日起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个月;也就是说,期中复审的期限是立案之日起15个月。因此,新出口商复审的期间明显比期中复审短。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