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通关新规提示

 / 汪硕

关税征管

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事宜公布

主要内容

201911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72号公告,明确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有关事项。

根据公告内容,进口货物收货人进口以下两种商品样品时,可向拟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一)通过装运前检验等方式完成安全质量预评估的进口商品,即持有装运前质量安全预评估证明的商品;(二)拟进口商品的样品,即企业批量进口货物之前,提前进口少量用于法定检验目的的相同商品。

申请人申请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应当通过互联网+海关单一窗口提交《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同时提交满足商品样品归类的相关资料和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海关自受理《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回复咨询结果。

重点关注

一是报关企业不能提出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二是进口货物收货人只能对拟进出口的货物开展预归类咨询申请,也就是说,必须提供真实的贸易合同或者证据,以证明未来进出口业务的真实性。根据公告要求同时提交满足商品样品归类的相关资料和符合本公告第二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收发货人需要在申请时提供持有装运前质量安全预评估证明,或者持有有效的包含进口样品条款的贸易合同。同样,公告不适用于已经完成清关或被海关质疑归类的情形。三是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结果,仅为海关公众咨询结果,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企业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答复,请按海关总署令第2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申请商品归类预裁定,或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裁定。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结果同时失效,申请人可就该商品再次提交咨询申请。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公布

主要内容

为支持筹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以下简称北京冬奥会),201911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9年第92号公告,明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公告内容,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或其境内机构,按暂时进口货物方式进口的奥运物资,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的,须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进口汽车以不低于新车90%的价格估价征税),但以下情形除外:直接用于北京冬奥会,包括但不限于奥运会转播、报道和展览,且在赛事期间消耗完毕的消耗品;货物发生损毁不能复运出境;无偿捐赠给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机构、冬奥会场馆法人实体、特定体育组织和公益组织等机构。

2019111日至1130

进出口食品安全

美国、西班牙等多国禽肉禁令解除

主要内容

20191114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2019年第177号公告(关于解除美国禽肉进口限制的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联合发布的2013年第19号、2013年第103号、2014年第58号、2014年第100号、2015年第8号公告对美国禽肉进口的限制,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禽肉进口。加上2019103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2019年第169号公告(关于解除西班牙、斯洛伐克禽流感风险警示的公告)——认可西班牙和斯洛伐克为禽流感无疫国家,允许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禽及其相关产品进口,这意味着对美国、西班牙、斯洛伐克等多国禽肉的禁令解除。

自贸区管理

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2019111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78号公告[关于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的公告],公告自202011日起实施。

根据公告内容,对于出区域(场所)内销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除-新(西兰)”“-澳(大利亚)自贸协定中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出区域(场所)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情形外,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不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制要求(以下简称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

出区域(场所)内销时,进口人应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并可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有纸报关方式申报原产地单证。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附件规定办理;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应按现行规定提交纸质原产地证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出区域(场所)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的,进口人仍应在有关货物从境外首次入区域(场所)时,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并以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原产地单证。

重点关注

一是预录入客户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功能模块,自2019123118:00起停止使用。对于2019123118:00前通过该功能模块录入,并已部分使用的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在原产地证据文件有效期内仍可以继续使用;尚未使用的,数据将被删除,进口人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在内销时重新申报。二是内销时货物实际报验状态,与其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的状态相比,超出相关优惠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微小加工或处理范围的,不得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卫生检疫

特殊物品禁止过境

主要内容

为筑牢口岸检疫防线,保障我国生物安全,20191121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80号公告(关于禁止特殊物品过境相关事宜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较高,禁止过境。

重点关注

近年来,全国海关多次截获非法携带、邮寄入境的人体胎盘提取液、血液样本等特殊物品,存在极大的生物安全隐患。对于非法携带、邮寄入境的上述特殊物品,海关将予以退运或销毁处理;对于包装破损或泄漏的,海关将进行严格的检疫处理。

企业管理

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主要内容

20191127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82号公告(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121日起,对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审批改为备案2项:对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实行告知承诺1项:对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优化审批服务12项:在全国范围内,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免税商店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重点关注

证照是企业进入市场的两把金钥匙。所谓,指的是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则指的是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按照我国法定程序,企业只有办理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再拿到营业执照,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谓证照分离,指的就是将企业经营所需要的营业执照和能分离的许可类证相分离,即先赋予市场主体资格,然后再申请相关的经营资格。证照分离改革是国务院继先照后证”“多证合一之后的又一项放管服改革重要举措,实质在于减少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的问题。相信,通过在自贸区的实践经验探索,将会为下一步证照分离改革的深化提供路径、方法与经验,从而为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