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02关税及统计

 《特别货物清单》中同时符合哪些条件的货物被视为韩国原产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第四条规定,《特别货物清单》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应当视为韩国原产货物:(一)使用韩国出口材料在已运行工业区完成加工后再复出口至韩国用于向中国出口;(二)非韩国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40%;(三)货物生产中使用的韩国原产材料价值不低于全部材料价值的60%

 我司从韩国进口一批货物,发现原产地证书被盗,且该原产地证书正本还未使用,请问我司该如何处理此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该证书有效期内要求货物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韩国授权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副本。新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其有效期与正本相同。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我司于20191月进口的货物在结关后,因货物品质原因于5月原状退货复运出境。请问该批货物已缴的关税能否退还?若可以退还,需向海关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35号)附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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