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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监管通关与行邮
我司想开展“两步申报”业务,请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第三中规定,试点期间,适用“两步申报”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境内收发货人信用等级是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二)经由试点海关实际进境货物的;(三)涉及的监管证件已实现联网核查的。转关业务暂不适用“两步申报”模式。
我在某跨境电商平台上购买了商品,后办理了退货手续,请问我个人的年度交易累计额会调整返还吗?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第七中第二十四款规定,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我司是一家外国公司在南京的派驻机构,现想从国外进口汽车,请问能进口几辆?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六条规定,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一)常驻人员在5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1辆;(二)常驻人员在6人以上1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2辆;(三)常驻人员在11人以上2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3辆;(四)常驻人员在21人以上3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4辆;(五)常驻人员在31人以上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6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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