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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垂直管理的由来
文/王栓印
中央直管与垂直领导
1 949年3月5日,毛泽东主席在西柏坡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立即统制对外贸易,改革海关制度。5月31日,时任中共中央委员会书记的刘少奇在起草《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央财政经济机构大纲(草案)》中提出:在应陆续建立的中央财政经济部门中,海关总署为负责管理全国海关的独立行政机关。
根据上述精神,1949年9月23日至10月16日,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海关处举行全国海关工作座谈会,研究并具体规划了未来的中国海关实行“统一垂直”领导体制。
同年12月30日,政务院第十三次政务会议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为国家行政机关,统一掌管全国海关一切事宜。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受政务院的领导及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导,并与贸易部保持密切联系,执行贸易部颁发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决定。垂直统一的领导体制,奠定了新中国海关的发展模式。
关局合并与体制下放
1952年12月,国家改革外贸管理体制,海关总署划归对外贸易部领导,更名为“海关管理局”,各地对外贸易管理局与当地海关合并,史称“关局合并”。到1955年,各地海关受对外贸易部和所在地省或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双重领导。
1960年11月,国务院精简所属工作部门,下放权力,各海关建制下放到地方,成为各地外贸局的组成部分,史称“海关体制下放”。海关体制下放后,海关管理局名义上仍有领导各地海关的职责,但因领导体制已由垂直、统一领导体制下放地方,管理职能仅停留在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上。至1966年,海关停止征收关税和编制海关统计。
1968年,海关管理局被撤销建制,改称业务组,直到1973年才恢复建制。
体制重构与业务回归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为适应国家对外贸易和对外交流规模显著扩大的需要,1979年3月,外贸部报请国务院将各地海关建制收归中央,实行双重领导。同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海关由中央管理,关税归中央,关税减免报中央批准。
1980年2月,国务院决定改革海关管理体制,全国海关建制收归中央统一管理,成立副部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为发挥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作用,1998年,海关总署升格为国务院正部级直属机构,并增加了口岸管理等职能。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其中将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海关的监管和服务范围更加广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