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一个烟斗带来的法律修改

/张碧蓉

出境旅行时,人们常会给自己的亲朋好友带回一些小礼物。然而,这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这样做是不允许的。海关何时修改了进出境旅客物品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离休的副署长宿世芳讲了一个小故事。

1955年,宿世芳从中国驻苏联大使馆商赞处调回北京工作。临行前,一位同在莫斯科的同志托他给自己的岳父带一个烟斗。小小一个烟斗,宿世芳把它放进自己的行李包里。

一到北京东郊机场,遇到海关旅检科的同志检查行李,看到了这个烟斗。海关人员见他是回国的外交人员,就很客气掏出烟来递给宿世芳:同志,你抽烟吗?宿世芳回答说:谢谢,我不抽烟。

这事就坏了。海关工作人员说:你自己不抽烟怎么会有烟斗呢?是不是给别人带的?宿世芳说是同事托他带给同事岳父的。那可不行,海关人员一脸严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规定,不能替人携带物品。话说完,当即把烟斗扣了下来。

宿世芳觉得这下麻烦了:老远替人带个烟斗回来,却被海关扣了,这怎么办呢?回去后,他辗转托人跟北京海关好一番解释,烟斗带回来不是为了卖的,是替同事捎的。北京海关最后打来电话:你来拿你的烟斗吧。

拿回了烟斗,宿世芳感触很多:谁没有亲戚朋友啊?我们在国内出趟差,还给家里人、给邻居捎点好吃好用的东西。这个海关,不准给人捎点东西,太不合乎人情了吧。

让宿世芳没想到的是,1972年他从外贸部调到烟斗事件的始发地机关——海关局工作。把自己当海关新兵的宿世芳去请教老领导林海云(曾任海关总署署长,时任外贸部副部长),林海云说:你学英文,学俄文很多年,我们培养这样一个干部不容易。海关和外贸部的工作大不一样,你要钻进去,要学习海关规定,学习海关经验。老领导的一番要求,让宿世芳深受鼓舞,他开始仔细研究《暂行海关法》的规定。

1973年,宿世芳找到当时海关局副局长殷之钺,说:我在学习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第162条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应在其本人自用或家用而非为出卖亦非代人携带为限。我想请教,自用和家用怎么区分?

殷之钺回答说:自己用和家里人用,不是为了出卖。出卖的叫做货品,这个是物品,所以只要在合理数量之内是不上税的。

既然是为了和货物加以区别,为什么还有自用和家用之分?为了出卖的物品就不是自用的了,自用应该包括自己用的、家里人用的。我拿什么东西来是用来送给姑姑、女儿、女婿的,不是为了出卖,用自用两个字就够了。

殷之钺觉得宿世芳的提议很有道理:没想到你到海关不久就提出这样的问题。后来他同当时的海关局局长朱剑白商量,大家一听,都觉得有道理。

联想到自己被扣留的烟斗,宿世芳又提出:为什么海关规定进出境旅客替人捎点东西都不行呢?

海关的同事回答他:这是规定,是经过政务院批准的,不能随便修改。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对外贸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来料加工等各种贸易激增,原来的《暂行海关法》很多规定已经不太适用,修改《 暂行海关法 》被提上日程。1980年宿世芳担任海关总署副署长,成为修改  暂行海关法  领导小组组长。

在修订过程中,宿世芳提出,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的管理以自用作为首要原则,它是区分贸易性货物和非贸易性货物的标准。如果超出自用范围的物品,应视为货物。替人携带、馈赠亲友的物品,目的不是为了出售,应当包括在自用物品的范围内。

19871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新规定去掉了家用二字,而替人携带、馈赠亲友的物品也获得了海关进出境许可。

 1956年深圳九龙津口旅客行李检查站。供图/中国海关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