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关税征管

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公布

主要内容

为优化贸易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201912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9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01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进行调整。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海关执行事项公布

主要内容

20191211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96号公告(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公告。

根据公告,自202011日起,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相关《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施行后,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该目录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及直属海关确认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国内投资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时按照该目录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中,项目产业政策条目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的内容为有关投资项目适用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第一类 鼓励类所列产业政策条目(代码由V4位数字组成);项目性质国内投资鼓励项目(M。例如,某国内投资项目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一类 鼓励类所列产业政策条目第一款第1项有关要求,则其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农田建设与保护工程(含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 高效节水灌溉、农田整治等),土地综合整治(V0101

企业关注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2011日以前(不含当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为准,下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但有关项目单位应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直属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上述文件应于202111日以前出具,其中项目产业政策条目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仍按项目适用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有关条目及代码填写),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对于202011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同时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范围,有关项目单位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直属海关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对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在建项目,但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范围的,该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公布

主要内容

201912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98号公告(关于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为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合通关,自202011日起,中国-格鲁吉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

根据公告,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公告)和2017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在随附单证栏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20〉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无须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须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自2020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自202111日起,进口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时,在随附单证栏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20〉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对于系统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按照51号公告要求填制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或者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可网上办理

主要内容

20191223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207号公告(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便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有关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相关管理流程。

根据公告内容,自202011日起,对在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的在途农产品,进口人在货物实际到港后,可通过单一窗口”“互联网+平台或掌上海关APP登录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申请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海关应在收到进口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可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按照收到有效申请的先后次序签发在途证明

企业关注

企业在申请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时,应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据文件、发票、装箱单、合同、以及能证明运输工具装运货物时间和到港时间的相关单证。企业在申报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时,应当在报关单征免性质栏目填写997征免栏目填写特案,备注栏填写原产地证据文件编号和在途证明编号。海关审核通过后按特案方式手工输入协定税率计征税款。在途证明应在对应的原产地证据文件有效期内使用。

当年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的进口数量将计入下一年度适用协定税率的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累计达到下一年度触发水平时,海关不再签发在途证明。从境外首次申报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时相关农产品已经达到当年触发水平的,除在途农产品外,相关农产品不论在当年还是跨年度内销时,均不能享受协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公布

主要内容

20191223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205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有关办法自202011日起执行。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于200911日实施,201511月中新启动升级谈判,20181112日,双方签署升级成果《关于升级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升级议定书已于20191016日生效,其中涉及的原产地规则调整将于202011日起实施。

根据新修订办法,进出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货物:(一)在中国或者新加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中国或者新加坡完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中国或者新加坡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属于本办法附件1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规定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加坡原产货物,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的协定税率。

原产货物定义由升级前的完全获得产品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升级为完全获得产品”“原产材料生产产品非原产材料生产产品,原产地标准新增PE标准,在一方或双方内完全由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或原产于中国或者新加坡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另一方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其组成部分,该货物或者材料均获得原产资格,原产地规则的适用更为灵活。

滞报金票据电子化有关事宜公布

主要内容

2020117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0号公告(关于滞报金票据电子化有关事宜的公告),根据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有关要求,为加强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征收和核算管理,决定滞报金征收启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票据。

根据公告,自2020117日起,海关向进口货物收货人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同时废止;海关业务现场不再打印滞报金票据,进口货物收货人缴纳进口货物滞报金后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自行打印版式《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