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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及商品检验
★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水果过境第三国进出口
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86号公告(关于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水果过境第三国进出口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过境第三国进出口水果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2019年12月15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水果过境第三国进出口。
企业关注
乌兹别克斯坦是中亚主要的果蔬种植国,也是国际水果和蔬菜市场的主要出口国,出口水果主要有杏、柿子和樱桃。根据公告内容,适用“过境第三国”方式进出口水果是指已获得进口国家检疫准入的水果;产品出口前,出口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要求,对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进出口水果应使用密闭集装箱运输(包括任何密闭容器或冷藏箱,以下简称“集装箱”)。集装箱的编号和封识号应在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水果在过境运输期间不得开箱,并保证封识完好;当水果到达入境口岸时,进口国主管部门将检查集装箱和封识的状况、相关单证,并按照有关协议要求实施植物检疫。
中国过境第三国的输乌水果,允许从多斯洛克、亚乐拉玛、塔什干、沃依别克和科勒斯5个口岸进入乌兹别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过境第三国的输华水果,允许从霍尔果斯、阿拉山口和伊尔克什坦3个口岸入境。
★防止印度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
主要内容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2019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2019年第192号公告(关于防止印度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印度的牛及其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印度的牛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做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印度的牛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销毁处理。
★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监管要求调整
主要内容
2020年1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调整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监管要求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对应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
其中,对“4001100000”等2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和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对“4101201110”等191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商品监管要求调整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根据公告附件,4001100000项下商品天然胶乳(不论是否预硫化)、 4001210000项下商品天然橡胶烟胶片,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和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4101201110项下商品规定重量退鞣未剖层整张濒危生野牛皮(指每张,简单干燥≤8千克,干盐渍≤10千克,鲜或湿盐≤16千克)等,仅接受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中国鲜梨出口巴西植物检疫要求公布
主要内容
2020年1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关于中国鲜梨出口巴西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MAPA)关于中国鲜梨输往巴西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国鲜梨出口巴西。
根据《中国鲜梨出口巴西植物检疫要求》,出口鲜梨果园和包装厂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审核注册,注册果园应在中国海关监管下,按照“果园综合管理计划”制定操作规程手册,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并保存所有农药的施用记录及所有负责生产的员工签字,以便在MAPA审核评估时提供;针对桔小实蝇,所有出口果园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26号(ISPM26)规定,采用McPhail和Jackson诱捕器对桔小实蝇进行诱捕、监测和防控,维持非疫区状态;针对苹果蠹蛾、苹小食心虫、梨大食心虫、苹小卷叶蛾、桃小食心虫、桃蛀螟、香梨优斑螟和桃白小卷蛾等蛀果类害虫,所有出口果园须采用果实套袋措施(香梨 Pyrus sinkiangensis除外),并重点对苹果蠹蛾和苹小食心虫进行诱捕、监测和防控。
★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事宜公布
主要内容
2020年1月21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2020年第11号公告(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20年1月7日,波兰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4日,该国卢布林省(Lubelskie)、大波兰省(Wielkopolskie)发生8起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根据公告,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兰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波兰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波兰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做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波兰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销毁处理。
★海关总署发布部分进口奔驰汽车存在三角玻璃饰条掉落风险隐患的警示
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91号公告(关于部分进口奔驰汽车存在三角玻璃饰条掉落风险隐患的警示公告),近期,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致函海关总署称,因零件设计偏差,部分进口奔驰GLE、GLS车型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存在后门三角玻璃饰条掉落的风险,部分车辆已经进入国内市场(共5332台,详见附件)。技术机构风险评估报告显示,上述问题存在一定风险隐患,通过加装紧固垫片可以有效消除风险隐患。
目前,海关总署已要求各地海关暂停放行口岸库存的问题车辆,严密监督企业通过加装紧固垫片的方式实施技术整改,确认整改效果并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同时,海关总署已督促企业主动联系用户,对已进入国内市场的问题车辆尽快按同等要求落实风险消减措施。用户也可通过拨打热线电话(400-8181188)或发送邮件(邮箱:customercare_cn@daimler.com)等方式联系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