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自贸区及特殊监管区域管理

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工作优化

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1938号)要求,20191223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204号公告(关于优化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工作的公告),决定自20191231日起,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制度复制推广到全国。

根据公告,对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内保税仓储用于复出口的保税油或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直供油免于品质检验,实施账册管理;对于在特殊区域内保税仓储用于转进口的保税油依法实施品质检验。

对于在特殊区域内保税仓储用于转进口的保税油入区环节不实施检验,出区环节实施检验;为提高通关效率,海关可依企业申请进行预检验;对于批次多、间隔短、品质稳定的保税油,海关可降低检验频次。

对进境保税油高级认证企业适用集中检验、分批放行、实验室快速检验、优先办理通关放行手续等便利政策。

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审批工作委托各直属海关办理

主要内容

为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20191223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210号公告(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决定自202011日起,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审批工作委托各直属海关办理。

根据公告,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递交延续有效期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海关做出准予延续有效期3年的决定。

部分加工贸易业务办理手续进一步精简和规范

主要内容

2019122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218号公告(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高水平开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海关总署研究决定自202011日起,对部分加工贸易业务办理手续进行精简和规范。

一是手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备案资料库申报;二是账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商品归并关系申报;三是外发加工一次申报,取消外发加工收发货记录;四是深加工结转一次申报,取消事前申请和收发货记录;五是余料结转一次申报,不再征收风险担保金;六是内销征税一次申报,统一内销征税申报时限;七是优化作价设备监管,简化解除监管流程;八是创新低值辅料监管,纳入保税料件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