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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
★口岸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事项公布
主要内容
2020年1月24日,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5号公告(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为依法、科学、有序、有效指导规范口岸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有关规定,公布口岸有关防控措施事项:
一是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时若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
二是出入境人员若在交通工具运行途中发生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要及时告知交通工具乘务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旅客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向出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三是出入境人员在旅行中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佩戴口罩、避免与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密切接触等;如出现发热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四是入境人员可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了解最新健康信息,如有相关症状应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根据公告,以上措施有效期为3个月,海关将依据疫情进展,实时动态调整口岸防控措施。
★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重新启动
主要内容
2020年1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6号公告(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口岸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经口岸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口岸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进行健康申报的制度。出入境人员必须向海关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健康申报,并配合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
健康申明卡使用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一项传染病监测措施,目的是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早掌握更多人员传染病监测关键信息,更加有效地防控疫情,是海关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的一项重要方法。所有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时可向口岸海关卫生检疫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单人填写纸版申报表只需1~3分钟,请出入境人员为出入境健康申报工作提前预留计划时间。目前线上申报途径陆续上线,部分口岸进出境人员也可使用海关陆续上线的“海关旅客指尖服务”进行线上申报。
★2019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发布
主要内容
2020年1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4号公告(关于发布2019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的公告),根据公告,2019年共有2个口岸申请达标考核,分别为内蒙古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机场口岸、广东揭阳港口岸(神泉港区)。经考核评估,上述口岸均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明确提出,各缔约国应当“发展、加强和保持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健康中国2030”)中要求“持续巩固和提升口岸核心能力”。为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义务,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要求,海关总署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全国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考核工作。目前,全国共有275个口岸达到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具体名单可详见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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