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春节期间海关热词及热点问题

/王铮

热词

快速通关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海关总署2020125日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公告中要求:一、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

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二、《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三、如有相关问题,可拨打海关咨询热线电话12360进行咨询。

相关热点问题:

目前海关对用于捐赠或一般贸易进口的口罩或防控物资是否开辟了绿色通道?

答:为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海关总署发布了2020年第17号(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公告中要求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后各直属海关在其官网分别发布了本关区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相关公告,并且在公告中均留有办理业务的紧急联系人相关信息,企业可以自行前往货物通关的相关海关官网自行查找相关公告并下载。同时12360海关热线在新浪开设的热线官方微博@12360海关热线第一时间将各关公告进行了汇总并作为置顶帖,方便企业查询。

热词二

健康申报

2020126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6号公告(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要求:在全国口岸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进行健康申报的制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热点问题:

1.受此次疫情影响,在个人出入境方面海关有何要求?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规定,在全国口岸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进行健康申报的制度。出入境人员必须向海关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健康申报,并配合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

2.个人出入境都要做健康申报吗?

答:是的,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规定,出入境人员必须向海关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健康申报,并配合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

3.旅客出入境健康申报的方式有哪些?

答:旅客出入境健康申报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现场主动申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

2微信小程序里关注海关旅客指尖服务,进行健康申报。

(注:微信小程序申报需提前24小时进行。另需注意的是,现场海关根据情况,如需旅客再次手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的,旅客应予以配合。)

热词三

汇总征税以及滞报金延期

受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各地区假期延长,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8号公告(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公告中明确了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相关事宜。

相关热点问题:

请问,企业的汇总征税需要在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缴纳,目前国家延长的假期是到23日,但各地区又有不同的规定,每个海关所属地区的假期又不同,我们企业按照哪个时间缴税,能否统一延期呢?

答:根据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8号公告规定:2020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办理。

热词四

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

2020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206号通知《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为积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详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称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国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国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相关热点问题:

1.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货物范围是什么?

答:《通知》明确,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

根据6号公告要求,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有关规定基础上,除增加免税主体外,免税物资范围也进行了扩大,增加了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等。故原产于美国的消毒物品如零售杀菌剂(税号3808.9210)、非零售包装医用杀菌剂(税号3808.9290)、医用消毒剂(税号3808.9400)等,防护用品如N95口罩(税号6307.9000)、医用化纤防护服(税号6210.1030)、防护眼镜(税号9004.9090)等符合6号公告要求的进口免税捐赠物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免征关税物资,均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

2.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包括哪些措施?

答: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国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国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包括 税委会公告〔201813”“税委会公告﹝20185”“税委会公告〔20187”“税委会公告〔20188”“税委会公告〔20193”“税委会公告〔20194等通知、公告(详见财政部网页)规定的所有对美加征关税措施。

3.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什么时间实施?

答:符合6号公告要求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免税捐赠物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免征关税物资,自202011日至331日均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后续政策和实施时间如有变化,将及时通知。

4.20201月份已经进口的应免税物资,其加征税款能否退还?

答:符合6号公告要求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免税物资,如果在《通知》发布前已经办理完进口手续的,已征收的加征税款予以退还。具体退税要求参照6号公告相关规定。

热词五

海关扣留”“征用人防控物资

近日有海关无故扣留并征用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海关截留征用旅客携带或个人邮寄渠道的口罩等网络流言。对此情况,12360海关热线在新浪官方微博@12360海关热线进行了正式辟谣。

相关热点问题:

我想从国外给家人携带或邮寄一些口罩,请问可否携带或邮寄?听说海关会扣留口罩并征用,请问是否属实?

答:口罩不属于禁止入境物品,可以邮寄或携带入境。但应注意所携带和邮寄物品的价值及数量应遵照2010年第43号公告和2010年第54号公告要求,另外根据海关总署最新精神,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物资的,可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对声明涉及疫情物资的邮件快件,可以采取个案处理方式,优先办理报关手续。综上所述,海关尽可能提供通关便利,不会无故扣留或征用进境的防控疫情相关物资,请勿信谣、勿传谣、勿造谣。

栏目编辑:王国秀   3465507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