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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用好海关总署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6条措施
据海关统计,2019年全国综合保税区对我国外贸增长的贡献度达30%,而此次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6条措施的出台,将使全国综合保税区内10000余家进出口企业受益。
文 / 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广州海关
1990年至今,我国在改革开放不同时期,根据外向型经济发展需要,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跨境工业区6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特殊区域发展30年来,已成为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先行区,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集聚区,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扩大就业等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9年,全国特殊区域进出口值5.52万亿元,同比增长7.17%;进出口增速高于全国外贸增幅3.77个百分点,占全国外贸进出口值的17.49%;以占全国1/20000的土地面积,实现了我国约1/6的外贸总量,吸引了国内外众多生产制造企业和现代物流、服务企业入驻,创造了200多万个直接就业岗位。
根据国务院要求,新设特殊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海关总署正积极推动其他类型特殊区域加快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截至目前,全国149个特殊区域中综合保税区有111个,占比74.5%。2019年,全国综合保税区进出口值2.9万亿元,同比增长11.9%;进出口增速高于全国外贸增幅8.5个百分点,占全国外贸进出口值的9.2%,同比增加0.7个百分点,综合保税区在稳外贸中的作用凸显。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尽快帮助外贸进出口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2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6条措施,全力支持综合保税区多元化发展。
一是鼓励平台建设
支持自贸试验区优先设立综合保税区,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综合保税区,发挥多区叠加优势。
解读:出台该条措施,是为了更好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支持自贸试验区优先设立综合保税区,发挥自贸试验区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试验田”作用,积极对标国际自由贸易园区,进一步创新制度、拓展功能、优化管理,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同时,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综合保税区,发挥综合保税区和国家级新区等各类型区域的政策功能叠加效应,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二是深化平台转型升级
新设综合保税区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支持发展势头较好的东部地区设立综合保税区,服务地区开放型经济建设,加快推进保税港区等其他类型特殊区域转型升级为综合保税区,扩大政策覆盖面。
解读:近年来,我国加快了特殊区域在中西部地区的布局,有力推动中西部地区开放发展,形成陆海统筹、东西互济的开放新格局。2019年,中西部地区58个特殊区域实现进出口总值 16875.1亿元,占当地外贸进出口总值的33.3%,其中综合保税区已达54个(尚余的4个其他类型特殊区域也均在推进整合优化过程中),中西部综合保税区已建设发展成为中西部地区发展开放型经济的核心支撑。海关总署将继续推进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支持中西部确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地区新设综合保税区,将新设综合保税区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同时,加快整合优化工作,支持其他类型特殊区域尽快转型为综合保税区,尽早享受《若干意见》的政策红利,积极发挥综合保税区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平台作用,更好地服务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开放发展。
三是货物、服务贸易“双促进”
推进全球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在区内全面落地实施,支持综合保税区多元化发展。
解读:当前,我国已成为货物贸易第一大国,随着全球制造业的聚集发展,对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的需求不断提升。为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特殊区域的政策优势,创新监管模式,吸引全球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落户综合保税区,海关总署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支持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发展的相关措施,明确产品目录和准入条件,进一步优化产业形态和贸易结构,提升区内企业综合竞争力,为综合保税区打造“检测维修中心”奠定基础。
四是突出改革导向
创新海关监管模式,对应用企业资源计划(ERP)、仓库管理系统(WMS)等管理系统且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区内企业,实施网上监管。
解读:本次,海关总署出台的措施顺应了当前互联网经济、“无接触”经济及外贸形势发展的需要,在管理理念和方式方法上进行大胆探索和创新,运用科技手段实现海关信息化系统与企业内部管理系统的无缝对接。综合保税区网上监管的创新模式,生动体现了“守法便利、顺势监管”的理念,不仅海关依法监管的效能得到提升,行政管理成本降低,而且海关实际监管更加“隐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行为的干预,有利于形成对综合保税区企业更加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冲击,尽快复工复产。
五是着力营造环境
加大对区内企业信用培育,统筹关区认证资源,对申请高级认证企业的区内企业,加快认证进程,帮助更多区内企业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
解读:AEO全称为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为实现贸易便利化目标,构建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实现贸易安全与便利方面目标引入的管理制度,是世界范围内通行的海关认证标准。加大对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的信用培育,让更多区内企业成为AEO企业,将帮助这些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享受更加便利的通关措施,在与我国有AEO互认安排的国家和地区享受高级信用企业的便利化措施,进一步增强外贸企业“走出去”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六是注重减负增效
在区内大力推动“互联网+保税”监管,区内企业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备案或变更的,海关实行网上办理。
解读:海关在保留实体窗口服务的同时,进一步丰富网上政务服务内容,在综合保税区推行“互联网+保税”,推动企业注册登记业务全流程无纸化快速办理,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办理账册备案和变更等业务,实现企业办事“零跑动、零接触”,进一步提高效率,为企业减负增效,助力企业防控疫情。
(执笔 / 赵妍 供稿 / 杨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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