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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加征关税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及申报问答
文/黄埔海关 梁庆华 曾美华
202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36号公告(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通关事项的公告),就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排除工作进口通关手续事宜进行了明确:自3月2日起,海关开始接受市场化采购排除报关单进口申报。
此次市场化排除与之前已公布的第一批(500亿)和第二批(600亿)排除工作有何区别?
与之前相比较,此次市场化排除在文件依据、申请主体、适用商品范围、实施条件等方面均有显著不同(见右表)。
对美市场化采购排除在税委会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税委会发布的申请指南,申请流程包括:
一是上传采购计划。当月申报次月的采购计划。因为以3月为首月,可以申报当月和次月采购计划,以及已经成交、尚未报关的商品清单;采购计划要求提供拟进口商品品名、HS编码、采购数量、采购金额(美元)。同一HS编码,一个月只能提交一次采购计划,如有遗漏则无法补充申请。采购计划无对应成交记录的,将导致计划失效,后续须重新提交采购计划,如此方能进一步申请加征排除。
二是成交记录。当月采购计划获批后,须在次月10日前上传成交记录。实际签约后,须在系统中采购计划范围内提交成交信息,包括商品品名、数量、金额、供应商、起运日期、运输方式、HS编码等具体信息,并上传合同。
三是“排除编号”申请。成交记录获批后,根据实际发货和报关批次信息,在成交记录中勾选每批次报关的所有成交货物信息,上传自主声明并生成“排除编号”,报关时须录入对应“排除编号”。
四是核销。报关放行后,进口报关单相关信息会反馈到排除申请系统,排除申请系统进行申请核销。
外贸代理公司能否作为对美市场化采购排除的申请主体?
可以。目前,双抬头进口报关单包括“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两项内容,按规定应由报关单中的“境内收货人”申请对美市场化排除。对外贸易合同中,进口代理方(外贸代理公司)可作为“境内收货人”申请。
加工贸易内销货物能否申请市场化采购排除?
可以。在上传成交记录时,企业提供原进口时的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企业内销申请等材料,政策适用货物实际内销时间。
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企业如何申请排除?
企业应在完整申报(第二步申报)前,根据实际进口需求向税委会领取“排除编号”,凭“排除编号”向海关进行申报。
企业在申报时出现“您申报的报关单商品不在反制美301措施加征关税范围内,无需填写‘反制排除核准号 ’”提示,这是怎么回事?
这是企业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录入了反制措施排除代码,但系统逻辑判断发现,该报关单没有任何商品项属于对美301措施加征反制关税商品范畴,因此海关通关系统会暂时中断申报,并提示上述信息。建议企业将“反制措施排除代码”删除,此时即可正常申报。
报关单中既有可申请排除的商品,也有不可申请排除的商品,是否可以一起申报?
基于目前系统的设置情况,建议企业最好不要将申请排除的商品与非申请排除的商品在同一份报关单申报,以避免出现异常,影响货物通关及后续处置。
企业填写了错误的“排除编号”,货物放行后,企业如何提出修改报关单?
货物放行前,企业可对已填报的随附单证编号栏的“排除编号”进行补填或修改;货物放行后,企业提出补填“排除编号”的申请将不予受理。货物放行后,企业如需修改“排除编号”,因不影响正常享受排除措施通关,建议企业在后续核销环节解决。
排除清单内的商品,已申办未使用的《征免税证明》,税号后两位发生更改,《征免税证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不能继续使用。《征免税证明》中可直接变更的栏目为到货口岸、合同号、原产地等,如税号发生变更,应向主管海关申请撤销《征免税证明》,并按正常流程重新办理减免税手续。
排除清单内的商品,已申办未使用的《征免税证明》中包含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如何处理?
3月2日(含)以后申报进口且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商品,如此前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已包含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减免税申请人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征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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