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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监管
我司有批保税货物,我司因工艺问题认为应属加工贸易残次品,但目前海关不认可,请问海关对残次品是如何定义的?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我司是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的企业,请问集中内销手续能否跨年?
根据《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第二中第一款第4项规定,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按照以下方式开展相关业务:集中内销。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内销保税货物,在依法提供税收担保的前提下,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但不得跨年。(支持: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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