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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提示自2020年2月1日至29日
文 / 广州海关缉私局 汪硕
关税征管
★汇总征税缴款期限临时延长
主要内容
2020年2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8号公告(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为深化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报关和纳税服务,海关总署决定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同时对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进行公布。
关于汇总征税,海关总署2017年第45号公告规定,企业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此次公告规定,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办理。
关于滞纳金,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期间不计算滞纳金。
关于滞报金,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复工日期。
企业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一)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四)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此次公告的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范围主要属于第(三)项范围,但如果涉及防疫物资的捐助,则属于第(二)项范围。此外,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予计征。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以上便利措施,属于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而且各地复工日期不同,企业要关注本地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公布
主要内容
2020年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20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的公告)。
根据公告,《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是海关商品归类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是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方,中国海关应执行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最新《税则注释》的相关内容。近期,世界海关组织对《税则注释》进行了部分修订。中国海关已完成相关修订内容的翻译,予以发布,修订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企业关注
此次发布的内容为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修订内容,具体内容以附件下发,由于在阅读公告时更容易注意正文内容,可能忽略附件的内容,因此这里有必要提醒企业注意可能涉及本企业的商品归类。例如,香料一般作为植物种子归为12.11,但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四期,12.11排他条款增加了“(一)由本品目的不同种类植物或植物某部分构成的用于调味汁的混合物(品目21.03)”,相对应的,在品目21.03品目注释中增加了“本品目还包括由品目12.11的不同种类植物或植物某部分构成的用于调味汁的混合物”。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公布
主要内容
202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36号公告(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的进口通关手续事宜。
根据公告,3月2日起申报进口的报关单,可以使用市场化采购排除措施。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的主体为签订合同自美国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通关中适用市场化采购排除的商品应为已获得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核准排除编号的核准范围内的商品,未领取排除编号的商品将不适用排除措施,故建议企业在申领排除编号时,应与报关单信息相一致,以便于准确填报。
企业关注
2020年2月21日,税委会发布《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3号),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 号),税委会组织对申请主体提出的有效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决定,对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其中部分商品,分两个清单实施排除措施。此次海关公告,是对有关商品进口通关手续的操作指引。
根据海关公告,已领取排除编号的收货人,申报核准商品时应当在在报关单“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单证代码”栏选择反制措施排除代码“0”,并在“单证编号”栏输入18位排除编号,相关商品将不再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应注意的是,已领取排除编号的收货人,如果选择自报自缴方式申报,在进行系统操作时,系统会提示协定编号应选择“特别协定2”,收货人请按照提示操作,自报自缴将按照排除后的税率计税。
收货人自2020年3月2日起申报进口涉及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商品,如未取得排除编号,可以就此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其他放行后向海关申请适用市场化排除措施的,海关不予受理,所征税款不予调整。
2020年3月2日(含)后申报进口且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商品,如此前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已包含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征免税证明》。
此外,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收货人申报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填报海关出具的《征免税证明》编号,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低值货物类快件(C类快件)中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已实施且在有效期内的其他排除措施,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无须填报排除编号。
自贸区和特殊监管区域
★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临时延长
主要内容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海关保税监管和企业注册登记备案服务,2020年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21号公告(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
根据公告,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主管海关可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或被征用的保税货物,主管海关凭企业申请,在登记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对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予以优先办理。
口岸监管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
主要内容
2020年2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24号公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疫情期间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
根据公告,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一)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二)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要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
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动植物检疫
★严防非洲猪瘟、高致病禽流感流入我国
主要内容
2020年2月14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0年第28号公告(关于防止希腊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决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希腊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希腊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对于发现寄递或携带来自希腊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等)上,如发现有来自希腊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希腊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2020年2月20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0年第31号公告(关于防止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决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的禽及其产品入境。对于发现寄递或携带来自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的禽及其产品入境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的禽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美国加工用新鲜马铃薯允许输华
主要内容
2020年2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32号公告(关于进口美国马铃薯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加工用新鲜马铃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2月21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美国加工用新鲜马铃薯进口。
根据《进口美国加工用新鲜马铃薯检验检疫要求》,加工用新鲜马铃薯(Solanum tuberosum)是指输往中国仅用于加工的马铃薯块茎,不作种植用途。输华马铃薯的产地仅限美国华盛顿州、俄勒冈州和爱达荷州,输华马铃薯应使用经认证的种薯种植生产,应选择过去两年没有种植过马铃薯的种植地生产,并采取特定的有害生物管理。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华马铃薯应从大连、天津、青岛、南京、上海、宁波、深圳、广州口岸进境,并在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的指定加工企业生产加工。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