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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海关热词及热点问题
文/王峥
热词一:
新版健康申明卡
为了防控疫情跨境传播,根据口岸疫情防控形势和相关判定标准变化,海关总署印发了第五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明卡》,并于2020年3月17日正式启用。
相关热点问题:
一、与老版健康申明卡相比,新版与老版有何区别?
答:与老版相比的变化有:增加“因公来华或归国邀请方接待方”;申报的症状具体要求为“过去14日内或出/入境时”,同时增加了寒战、鼻塞、流涕、呕吐、腹痛等10个症状申报;服药时间由“过去72小时内”改为“过去14日内”,并增加了“是否服用止咳药”;病毒检测结果由“阳性、阴性、结果未知”三个选项改为“是否为阳性”一个选项;结尾部分增加了隐瞒或虚假填报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以及填报人“如有虚假申明内容,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法律依据和法律标准更加明确具体,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
二、填写申报卡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1.字迹要求工整,不可草率填写。
健康申明卡的作用是为了掌握更多人员传染病监测关键信息,以便一旦发生情况,能据此进行追踪。所以字迹清晰也是您对口岸疫情防控的支持。
2.信息要求完整,每一项都必须仔细填写。
尤其是居住地址,要求具体到街道、门牌号或宾馆地址。如果没有境内手机号,请填写境内亲友联系方式。
3.内容要求真实。
如实申报是您应尽的法律义务,不如实申报,不仅给接触者增加感染风险,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热词二:
关企协调员
2020年3月5日,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在“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平台对外发布《关于利用“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平台为企业提供咨询、解决通关疑难的通告》,对外告知:“即日起,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海关将利用‘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平台,为广大进出口企业提供海关业务咨询,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在进出口通关过程中,以及高级认证企业在互认国家(地区)通关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公众号成为除12360海关热线之外的又一座关企沟通桥梁。
相关热点问题:
一、如何使用“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平台提交问题?
答:企业在进出口过程中遇到涉及海关业务问题需要咨询或协调解决的,可以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提交(请在微信公众号中关注“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并进行注册),海关企业协调员将会及时处理相关问题,并尽快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反馈和协调解决。
二、该平台对问题处理是否有优先级?
答:疫情期间,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遇到问题的,以及企业因复工复产在进出口方面遇到的重大问题,海关将优先予以协调解决。
三、该平台可以提交哪些问题?
答:该平台为广大进出口企业提供海关业务咨询,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在进出口通关过程中,以及高级认证企业在互认国家(地区)通关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热词三:
市场化排除
根据税委会2020年第2号公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和海关总署2020年第36号公告(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3月2日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以下简称“市场化排除”)正式实施。
税委会2020年第2号公告中对“申请主体”“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范围”“申请方式和时间”“申请填报要求”“申请结果及采购实施”进行了描述告知。海关总署2020年第36号公告中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的进口通关手续事宜进行了公告,其中包括:“实施日期”“报关单填报规范”“税款担保放行”等相关事宜。
相关热点问题:
一、企业如何提交市场化排除申请?接受申请时间?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申请主体应通过排除申报系统(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址https://gszx.mof.gov.cn),按要求填报并提交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排除申报系统于2020年3月2日起接受申请。
申请主体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经核查发现填报虚假信息的,将不考虑相关申请主体该项及后续若干批次的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企业填报信息仅限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使用,未经企业同意不会向第三方公开。
二、市场化排除申请主体是谁?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范围有哪些?哪些商品无须申请?
答:申请主体:拟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从美国采购并将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主体,通过排除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并提交排除申请。
商品范围:2号公告公布可申请排除商品清单包括696个8位税则号列,包括大豆、原油、木材等农产品、能源产品、制成品。同时,企业可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申请,审核通过后也可纳入排除范围。
自动排除:符合进口减免税政策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商品,或通过新版快件系统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商品,自动予以排除并免于申请。已经按照《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规定纳入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清单且在排除期限内的商品,也无须进行申请。
三、本次市场化采购排除海关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通关适用市场化采购排除的主体是谁?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规定,3月2日起申报进口的报关单可以适用市场化采购排除措施。
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主体为签订合同自美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即报关单中“境内收货人”。在通关中适用排除措施的原则上应为与申请排除主体一致的“境内收货人”。
四、通关中适用市场化采购排除的商品范围?
答:通关中适用市场化排除的商品应为已获得税委会核准排除编号的核准范围内商品,未领取排除编号的商品将不适用排除措施,故建议企业在申领排除编号时应与报关单信息相一致,以便于准确填报。
五、已获得排除编号的企业通关申报时如何填报?
答:已领取排除编号的收货人,申报核准商品时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单证代码”栏选择反制措施排除代码“0”(数字0),并在“单证编号”栏输入18位排除编号,相关商品在计征税款时将不再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已领取排除编号的收货人,如果选择自报自缴方式申报,在选择自报自缴计税服务时系统将提示“如随附单证中已录入‘0’反制措施排除代码,协定编号请选择‘特别协定2'。”请按照提示在协定税率栏目选择“特别协定2”,自报自缴将按照排除后税率计税。
热词四:
三查三排一转运
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司长林伟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海关对所有出入境人员严格实施“三查、三排、一转运”的检疫措施。
相关热点问题:
什么是“三查三排一转运”?
答:“三查”:百分之百查验健康申报、全面开展体温检测筛查、严密实施医学巡查。
“三排”:对三查当中发现的有症状的、或者来自于疫情比较严重的国家或地区、或者是接触过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人员,我们要严格实施流行病学排查、医学排查,以及实验室检测进行排查。
“一转运”:三排当中判定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症状人员、密切接触者这四类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转运隔离留观等防控措施,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治。
(供稿:海关总署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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