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

工程设备出口的法律风险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林倩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为某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09年在巴西中标某石油工程项目,因工程建设需要,出口型号为DGY旧吊管机12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269900(其他起重机械),价值为3085000美元,贸易方式为外承包出口(监管方式3422)。但是,上述设备暂时出口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时至20141120日,当事人委托报关行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上述设备以旧机械设备进口,申报商品编号为84269900(关税税率为6%),申报价值168900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确认,上述设备应当归入商品编码为84264910(履带式自推进起重机械,关税税率8%),上述设备影响海关税款征收人民币24.68万元,同时影响许可证管理。海关发现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错误并影响税款征收和许可证管理,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款的规定,处以罚款13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的重点不是当事人的申报行为是否构成违规,不是海关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也不是处罚幅度是否合理的问题,而是企业选择贸易方式的合理性问题。

贸易方式选择不合理

如果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可以申请出口退税,按15%的退税率计,可退税款300万元人民币。而且,当事人出口后不需要再复运进口,不需要支付复运进口的运输成本、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成本共计400万元,更不需要承担进口申报错误被海关处罚和补税的法律风险。另外,如果本案不是起重机械,而是挖掘机或者其他工程机械,用了5年之后,机械损耗后的残值可能很小,更没有复运进口的价值。所以,本案当事人将工程设备选择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更加合理。

超期未申请延期

当事人选择了对外承包出口,但设备滞留境外长达5年之久,没有向海关申请延期。根据海关有关规定,对外承包出口的工程设备应当在项目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3个月内办理复运进口手续,复运进口按退运货物监管(监管代码为4561);如果出口设备超过项目合同期限,需要继续滞留境外,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超过项目合同期限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按照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一般贸易进口法律风险较大

工程设备对外承包出口再进口时,如果按规定以退运货物方式申报进口,海关对该货物的价格和归类问题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但如果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企业面临的进口旧机械设备海关审价、归类审核和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审核风险较高,涉及价格、归类和许可证申报不实的,分别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款和(三)款的规定,处漏税额30%200%的罚款或者处涉案货物价值5%30%的罚款。

工程设备出口的海关监管方式

对外投资项目的工程设备出口,企业可以选择一般贸易出口、对外承包出口或者暂时出境,如表1所示。

从相同点角度看,对外承包出口和暂时出境主要有以下三点相同之处:一是不需要出口结汇;二是不办理出口退税;三是需要复运进境。而从两者的不同点角度看,主要有以下四方面需要关注,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工程设备出口的法律风险

中国籍企业对外投资或者承揽的工程项目,由于当地工程设备的价格或者质量原因,相当一部分工程设备均需要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国外进行工程施工。国内采购设备按照货物来源主要分为三种属性:一是国产工程设备,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二是减免税进口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三是解除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设备,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

工程设备出口的海关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或者擅自处置,即将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减免税设备,未向海关如实说明设备的减免税性质。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无论是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对外承包出口或者暂时出境,均构成减免税设备擅自处置或者移作他用,海关可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二是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即,将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或者解除监管的减免税设备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的,出口价格或者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海关可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是暂出未进违规,即,以暂时出境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境,但超过法定的期限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可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七)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四是对外承包出口未复运进境,即,以对外承包出口申报出境,超过项目合同期限未复运进境也未申请延期的,是否构成违规,海关能否予以行政处罚,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根据法无明文不为过的原则,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五是一般贸易进口申报不实,即,暂时出境设备超过法定期限未复运进境,改作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境时税则号列或者价格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Tips: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12号令)。

1:工程设备出口的海关监管方式

2:对外承包出口和暂时出境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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