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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监管政策新变化
作者:宁波海关 周雨亮 郑天帆
文/宁波海关 周雨亮 郑天帆
2020年3月28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45号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45号公告”),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监管政策进行了优化。
责任主体更加明晰
45号公告增加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表述。此点明确了验核退货商品是否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责任人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与《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中要求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各参与主体的责任一致。
退货要求更加符合业态实际
45号公告中取消了退货商品“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原状运抵”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可以对《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的表述,更加符合退货业务实际。
45号公告一方面解决了在退货执行过程中对“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和“原状”认定责任不明确、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根据接收到的退货商品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向海关申请退货;另一方面则明确可以部分退货,满足了消费者在一次购买多件商品时对部分商品退货的需求,使消费者退货更加便利。
延长了退货操作时间
45号公告在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文件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要求的基础上,优化了退货操作流程,将退货操作时间延长了15天,并对退货时间节点进行了细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是30天内退货企业提出退货申请、45天内将商品退回,比之前增加了15天的退货物流操作时间,能够有效解决物流紧张特别是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物流派送时限延长的实际问题,更好满足企业和消费者的合理化诉求;二是明确海关放行之日为《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解决了此前业内对“海关放行”存在的《申报清单》放行和包裹放行两种理解的分歧;三是通过增加退货申请操作对《申报清单》进行标记,在延长15天退货操作时间的同时,并未延长税款汇总周期,因而不会增加税款担保资金压力。
退回场地更加明确
45号公告明确了退货运抵地点既包括“原监管作业场所”,也包括“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即直购进口模式下对应退回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网购保税进口对应退回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