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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复工复产法律风险提示
作者:杭州海关 李虹瑶
文/杭州海关 李虹瑶
随着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向好,大量跨境电商企业复工复产,但仍需谨防出现违法违规情事。跨境电商典型的违法违规情事主要有以下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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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部分优惠价款未缴税
各大跨境电商促销时会有很多优惠券、打折、满减等活动,对适用于所有消费者的直接打折、满减等优惠促销价格,海关一般认定订单价格为完税价格,但在订单支付中使用电商代金券、积分等虚拟货币形式支付的优惠减免金额,不应在完税价格中扣除。企业若自查发现批量订单有少缴税款情形,应尽快向所在地海关主动报明并进行后续补税,否则少缴税款累计到一定数额或次数时,企业将受到海关行政处罚。
跨境保税进口货物无故短少
海关对区内跨境企业进行盘库或者企业自行盘库过程中,较常出现保税货物短少情事,企业无法说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企业将面临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跨境电商进口货物二次销售
“刷单行为”通常就是指跨境电商企业、电商平台、个人通过伪造、盗用购买人身份信息的方式,将商品通过跨境电商形式进境后再进行二次销售牟利的行为。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明确规定,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刷单行为”明显违反了海关针对跨境零售进口活动的监管规定以及跨境零售进口的税收管理规定,本质上是一种走私行为,电商企业、平台、个人将受到海关行政处罚。更有甚者,行为人恶意伪造货物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信息,偷逃巨额税款,或者通过跨境渠道将禁限类商品化整为零偷运进境牟利,还涉嫌侵犯个人信息罪、走私罪等罪名的刑事犯罪,可能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
案例1:
A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采取虚构个人客户、伪造交易订单的方式,以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名义申报进口纸尿裤等货物,再另行销售给非跨境电商平台下单的客户,偷逃税款人民币51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A公司及陈某的刑事责任。
案例2:
跨境仓储企业B公司,海关对其开展稽查业务后,经盘点当事人区内仓库全部库存,并对比理论库存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发现42类商品盘亏,共909件,当事人无法说明上述保税货物短少的理由。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保税货物涉及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55737.3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9082.29元;除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海关对B企业处以人民币5200元罚款。
案例3:
跨境电商企业C公司向海关主动披露,因企业自身系统管理原因,导致一段时间内的2876票订单推送订单金额小于实际支付金额,涉及税款1.1万元。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企业发现违规情事及时向海关主动披露,符合政策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海关仅对该企业作补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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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进口商品超出正面清单范围
2019年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企业以跨境零售进口方式进口超出正面清单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如实申报的规定。如果是限制进出口货物,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海关对涉案进口货物不予放行,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如果是清单外的其他非限制进出口货物,根据实际情形,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跨境商品违规线下展示
跨境企业以员工名义购进批量跨境商品作为线下门店展示、零售或者作为活动赠品,也是典型的违规行为。此时,跨境商品的贸易性质由物品转为了货物,属于贸易方式申报不实的违规,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涉嫌违反《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如实申报的规定。按具体情形,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
其他申报不实违规情形
企业在跨境电商业务开展中,除了前文列举的几种典型违法违规情事外,跨境企业将被追缴税款或者面临行政处罚的情形还有:企业ERP系统错误、商品归类错误、原产地申报错误等造成的漏缴税款或影响海关监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