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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申报小百科之酒类及婴幼儿配方乳粉
作者:深圳海关 谢牧陶
图 / 李砚伟
文/深圳海关 谢牧陶
深圳海关所属蛇口海关关员查验进口红酒。
进口酒类
进口商想要进口酒类,要先登录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http://ire.eciq.cn/)提交备案信息,并取得进出口商的备案编号。需要注意的是,进口散装酒的收货人在办理进口商备案时,应提供进口散装酒的国内加工灌装企业名称、地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进口酒类申报时,除须提供一般进口食品的报关单证外,还须提供由酒类生产国/地区出具的原产地证明。需要注意的是,美国输华葡萄酒和日本输华酒类提供的原产地证书版本,应与中国海关同美、日官方协商确定的证书版本一致。
进口商还须审核进口酒类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无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酒类不得上市销售。
当进口酒类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应有相应证明材料。
在我国境内注册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如龙舌兰酒、香槟、干邑、纳帕河谷(葡萄酒)、苏格兰威士忌、波尔多(Bordeaux)产区酒类等,按地理标志保护相关规定执行,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
进口商想要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要先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已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乳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时,除须提供一般进口食品的报关单证外,还须提供出口国家(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输华乳品卫生证书原件或电子证书信息。证书样本或电子证书应与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的版本一致或经海关总署确认,各国输华乳制品官方卫生证书及官方印章样本可在海关总署官网上查询。进口商提供的卫生证书上的产品相关信息,应与进口乳品的品名、规格、生产批次、数量、重量等信息相符。首次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须持有该产品国家标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再次进口时,须持有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测报告须与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对应。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罐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且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无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同时,申报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口。
目前,我国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配方注册制度,凡是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依法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进口商在报关时,须如实准确填报监管证件联网核查证书字段信息,海关系统对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