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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监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延长
主要内容
2020年3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40号公告(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为支持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
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而此次公告明确,即使已办理过3次延期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仍可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但无论是暂时进出境货物还是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延期期限都为不超过6个月。
另需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企业关注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除另有规定外,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海关提供担保。
同时,根据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ATA通关处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理ATA单证册相关延期的通告》,企业在获得境内外海关延长期限的批准后,向境内原出证机构提出续签申请。续签申请具体操作如下:登陆ATA官网(www.atachina.org)中的申办系统;点击左侧菜单栏“追踪处理单证册”;先勾选原ATA申请数据,再点击“续签”;如实填写“计划行程”“货物目前所在国家”“货物所在地海关是否同意接受续签”和“是否只在中国海关使用”;确定内容无误后,点击页面最下端“确定申请”。工作人员将在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通过申办系统推送最新受理进度。在申获续签ATA单证册后,企业应及时联系境内外出入境海关办理与原ATA单证册的关联手续,并完成后续海关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全面推广
主要内容
2020年3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44号公告(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
根据公告内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公布
主要内容
2020年3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45号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优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监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相关政策规定,就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监管事宜进行公布。
企业关注
根据公告内容,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也就是说,验核退货商品是否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责任人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
对比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的规定——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此次公告内容不仅取消了退货商品“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原状运抵”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的表述,更加符合退货业务实际。
根据公告规定,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同时,公告还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操作细节:一是明确了“放行之日”为《申报清单》的放行之日,解决了此前业内对“海关放行”存在的《申报清单》放行和包裹放行两种理解的分歧;二是明确了退货运抵地点,直购进口模式下对应退回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网购保税进口对应退回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
★进口棉花监管方式调整
主要内容
2020年3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43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口棉花监管方式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改善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自4月5日起,对进口棉花品质检测监管方式进行优化。
根据公告规定,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棉花逐批实施抽样检测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可实施监督检验。进口棉花收货人或代理人需海关出具棉花品质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在对进口棉花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进口棉花收货人或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棉花品质证书的,海关在对进口棉花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