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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提示 自2020年4月1日至30日
作者:宗一 许洋
文 / 宗一 许洋
关税征管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暂免征收
主要内容
2020年4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55号公告(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以下简称《55号公告》),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纾解企业困难,促进稳就业、稳外贸、稳外资,经国务院同意,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企业关注
内销加工贸易货物根据相关规定需征收缓税利息的所有情况,根据《55公告》要求,均免征内销缓税利息。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企业在选择按进口料件内销征收关税的;(三)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销售保税货物的。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根据相关规定需征收缓税利息的,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申报内销征税报关单后,海关将自动免征,企业无需另行申请。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
主要内容
2020年4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0号),为统筹内外贸发展,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纾解企业困难,促进稳外贸、稳外资、稳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可选择按进口料件或按成品缴纳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企业关注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即选择性征税适用范围不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区内企业可根据进口料件与加工后成品对应的综合税负来选择征收关税方式,如果企业内销货物对应的进口料件综合税负低于成品内销税负,成品内销时可以选择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关税,以降低内销货物税负;如果企业的成品内销税负低于对应进口料件内销税负,内销时可以仍选择按成品征税。企业利用该政策可以合理降低税负,也有利于更多类型企业入区发展。
商品检验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主要内容
2020年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5号公告(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以下简称《5号公告》),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要求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企业关注
出口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防疫物资,从4月1日起,企业需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出口其他防疫物资,海关无特殊资质要求。
★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
主要内容
2020年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以下简称《53号公告》),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4月10日起,对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呼吸机、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巾、医用消毒剂等11类医疗物资(对应“6307900010”等19个海关商品编号,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企业关注
需要注意的是,《53号公告》中的11类医疗物资中,有4类与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0年《5号公告》重合(《5号公告》中的5类医疗物资中,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出口属卫生检疫审批事项)。海关对于《53号公告》规定的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采取验证管理方式,“不实施产地检验,无需电子底账,不走e-CIQ系统”,企业可正常申报。《53号公告》中涉及的19个HS编码商品中,医用的才需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对于是否属于医用物资,海关监管时根据商品本身特征而非申报用途进行判定。
《53号公告》是海关针对医疗物资的监管措施,不涉及非医疗物资,因此,申报系统中未对《53号公告》中的19个HS编码商品设置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条件。海关采取电子审核加人工审单的方法处理《53号公告》涉及的申报单证。(1)对《5号公告》所列(含公告后续调整所列)的5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和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须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2)对《53号公告》所列《5号公告》以外的7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Ⅲ类/Ⅱ类医疗器械)/备案(Ⅰ类医疗器械)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对无相关证明和承诺声明的,海关将实施严密监管。(3)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还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账号。(4)对出口法检医疗物资,建议企业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报用途,并注明是否医用,检测试剂注明是否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用。
海关将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声明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是否存在缺失、冒用、伪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情形,核对证书编号是否与国家药监局网站是否一致。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主要内容
2020年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0年第12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决定在全球疫情持续蔓延的特殊时期,为更有效支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质量监管、规范出口秩序。
公告要求:一、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动态更新),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二、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自4月26日起,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书面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验放。以上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口岸通关
★收发货人可开通报关单回执数据订阅服务及接口
主要内容
2020年4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54号公告(关于开通报关单回执数据订阅服务及接口的公告),为加快货物通关,促进贸易便利,方便进出口收发货人及时掌握货物通关状态,自2020年4月9日起,收发货人可开通报关单回执数据订阅服务及接口。
根据公告,收发货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掌上海关”APP、“掌上海关”微信小程序订阅本企业申报报关单回执数据。同时,为适应企业信息化管理需要,收发货企业可按照《报关单回执报文格式》解析、处理回执数据。报关单回执数据订阅使用说明、回执报文格式如有变更,将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文档资料”栏目及时发布。相关事宜也可通过海关服务热线12360咨询。
动植物检疫
★严防非洲马瘟、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主要内容
2020年4月1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0年第48号公告(关于防止泰国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决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泰国输入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马属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泰国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在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泰国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泰国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2020年4月3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0年第51号公告(关于防止巴布亚新几内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决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布亚新几内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在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意大利大米、美国鲜食鳄梨允许输华
主要内容
2020年4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57号公告(关于进口意大利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政策部关于意大利大米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允许自4月21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意大利大米进口。
根据《进口意大利大米检验检疫要求》,意大利输华大米是指在意大利境内种植、加工的精米(HS编码:1006.30), 应来自意大利官方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的国际标准建立并经海关总署认可的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的非疫区,其出口、生产和仓储企业应经海关总署审核认可并注册。意大利输华大米应经过熏蒸或其他植物检疫处理,以保证不带有活的昆虫,特别是仓储性害虫,并随附意方授权机构出具的官方植物检疫处理证书;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干净、新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有中文字样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时用英文注明经注册的大米名称,加工厂、包装厂、贮藏库以及出口企业/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产品批号;且在装运前,应对集装箱进行彻底检查和消毒,以防止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入大米。
2020年4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60号公告(关于进口美国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4月26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美国鲜食鳄梨进口。根据《进口美国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输华鳄梨产地仅限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输华鳄梨包装厂须经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以下简称“USDA”)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批准注册。注册包装厂需建立溯源体系,确保输华鳄梨能准确溯源到相应的注册果园,果园名单需在包装厂存档,供USDA和GACC现场检查时审核。注册包装厂名单应在每个出口季开始之前,由USDA向GACC提供,获得批准的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输华鳄梨可通过航空或海上运输;可从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所有口岸进境;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鳄梨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
栏目编辑:高扬 582310008@qq.com
文︱金鸣 程宁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