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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
企业所属报关人员从事报关业务应当到海关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3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款规定,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
企业首次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申请时可以同时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吗?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3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款规定,报关单位可以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
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申请时同时办理报关人员备案应如何申请办理?
根据《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中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企业同时办理报关人员备案的,应当在“单一窗口”相关业务办理中,同时填写报关人员备案信息。其中,报关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单一窗口”暂时不支持使用其他身份证件办理报关人员备案。除在“单一窗口”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申请外,企业还可以携带书面申请材料到业务现场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水生动物养殖场申请注册登记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28《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二)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三)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四)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五)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六)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办理特殊物品审批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39《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四)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五)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六)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取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七)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八)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