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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及统计
请问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参加展览会期间向观众散发的宣传品,海关是否要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3号)第十九条规定,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二)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三)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四)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五)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以及其他文件。前款第(一)项所列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且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食品以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三)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是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我司向海关申请了一批进口机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海关同意并签发了《征免税证明》。现该证明有效期快到期了,但供应商还不能及时发货,请问是否可以申请对《征免税证明》延期?怎样办理?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240号)附件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准予办理延长《征免税证明》有效期手续。《征免税证明》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海关总署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我司是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经常从澳大利亚进口羊毛,委托的船运公司一般要经日本中转停靠。请问在中澳自贸协定下,进口货物视为“直接运输”,须符合怎样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进行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一)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物流拆分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二)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临时储存的,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三)处于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如果企业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影响海关单项统计准确性会被怎样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单项统计准确性的,由海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